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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Mineral Rights"

發布於 2021-04-08 截止於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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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1
經務字第11004601520

主  旨:預告修正「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礦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三、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in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 電話:02-2311-3001#612

() 傳真:02-2311-3526

() 電子郵件:amandalin@mine.gov.tw

部  長 王美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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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1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經務字第11104600380號

經濟部令:修正「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6條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Mineral Right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06-11

綜整回應:

(一)感謝您的留言建議。
(二)專利年費隨時間調高,在於專利權持有越久越有價值,擁有者獲利越高,而礦業權僅係賦予礦業權者於礦區內優先申請探、採礦的權利,因此對礦業開發周期而言,取得礦業權是第一個階段,接著需經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並經核定且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方能進行礦石開採,合先敘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屬耗竭性。賦存礦石可採數量、價值將遞減,礦業權的價值無法單以礦業權之持有時間長、短而論,與專利規費法收費辦法第10條精神不盡相同,不宜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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