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Mineral Rights"
發布於 2021-04-08
截止於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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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經務字第 1100460152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礦業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三、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 https://www.mine.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53 號。
( 三 ) 電話: 02-2311-3001#612 。
( 四 ) 傳真: 02-2311-3526 。
( 五 ) 電子郵件: amandalin@mine.gov.tw 。
部 長 王美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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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1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經務字第1110460038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Mineral Right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06-11
綜整回應:
(一)感謝您的留言建議。 (二)專利年費隨時間調高,在於專利權持有越久越有價值,擁有者獲利越高,而礦業權僅係賦予礦業權者於礦區內優先申請探、採礦的權利,因此對礦業開發周期而言,取得礦業權是第一個階段,接著需經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並經核定且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方能進行礦石開採,合先敘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屬耗竭性。賦存礦石可採數量、價值將遞減,礦業權的價值無法單以礦業權之持有時間長、短而論,與專利規費法收費辦法第10條精神不盡相同,不宜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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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經務字第11004601520號主 旨:預告修正「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礦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三、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in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三)電話:02-2311-3001#612。(四)傳真:02-2311-3526。(五)電子郵件:amandalin@mine.gov.tw。部 長 王美花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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