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ates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Fee of Stationary Sources"

發布於 2023-07-12 截止於 2023-09-1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環署空字第11210766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轉6213。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chhshsieh@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10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環部空字第1121308515號

環境部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ates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Fee of Stationary Sources" (amendment has become effective since 1st, October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3-10-02

綜整回應:

1、現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粒狀污染物(含細懸浮微粒)收費費率適用,係依固定污染源所在地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防制區分級認定,而氮氧化物跟硫氧化物收費費率適用,依依固定污染源所在地之二氧化氮或二氧化硫空氣品質防制區認定。
2、有關固定污染源工廠排放管道排放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後,於空氣中部分比例確有可能生成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如硫酸鹽、硝酸鹽等),惟並非全部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皆轉化成衍生性細懸浮微粒(比例尚無法確認),故所提意見,將蒐集更多科學證據後,納入後續相關法規修正時參考。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