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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

發布於  2022-01-26  截止於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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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2998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預定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6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1261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自113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6-23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1126日至111328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

針對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提問

第六點

  • 針對放寬胺基酸單位,是否包括個別及總量胺基酸?
  • 個別及總量脂肪酸是否可參照胺基酸,也放寬其標示單位?
  • 胺基酸標示之單位,以公克或g、毫克或mg標示。例如色胺酸、白胺酸等單一種胺基酸或支鏈胺基酸,其單位得擇以公克或g,或擇以毫克或mg標示之。
  • 另,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單元及多元不飽和脂肪()總量之單位,以公克或g標示。倘為DHAEPA等單一種不飽和脂肪酸含量,以通用單位標示。

第九點

  • 說明營養素或自願標示項目以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為原則。請問「為原則」的定義為何?
  • 又每份營養素標示到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呈現數值時,能否維持先前得標示到小數點後二位?
  • 修正草案對照表第九點,第()項取消前次草案"得如實標示" 原因是甚麼? 對於既不符合標示"0" 標準,又無法顯示任何數字於小數點後一位的個案,請問要如何處理? 難道是無條件進位嗎?
  • 本草案第九點第四款,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鈉、膳食纖維及其他自願標示項目,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為原則。倘為如實標示提供消費者參考,且熱量或營養素含量依規定數據修整至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顯示數字時,得標示至小數點後二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建議

 

第八點附表二

  • 想提問「附表二:得以0標示之條件」,關於「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希望能更明確說明「每份」之定義。
  • 政府的意思應該是「每份」應以「每100公克」為本,「每100公克」有達到得以0標準,「每份」方可標示為0。但現行寫法會因「每份」自定義大小遇到問題。
  • 假設:研發一瓶只用甜味劑做為甜味來源的 480 ml 汽水,參考「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營養標示「每一份量240毫升,本包裝含2粉」。糖含量檢測值為「0.4 g / 100 ml →有達到每100毫升得宣稱0標準。但換算到「每份」就出了問題,0.4 g x 2.4 =0.96 g /240 ml」→未達新草案中「糖每份不超過 0.5 公克」標準,會變成「每份」無法標示為0。
  • 業者方的因應措施,會選擇不參考份量指引,自行下修「每份單位」至可達得標示0標準,這樣變成每份單位很小,數值得計算更精準,也很困擾!
  • 因此會希望附表二寫法,修改成:在糖「不超過0.5公克」後方,多加上「/每100公克(或毫升)」字樣→變成「不超過0.5公克/100公克(或毫升)」,或於表格下方做此類說明,會消彌較多解讀的爭議。
  • 政府必須考量到業者面對法規,有大量資訊不平等問題,通常無時間鉅細靡遺研讀上方說明字句,會直接看表格溝通,故希望表格的單位要寫得更明確。
  • 現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五點,已明定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
  • 本草案第八點附表之修正,係針對一次食用量超過100公克(或毫升)之產品,其熱量或營養素含量僅符合每100公克(或毫升)得標示為「0」條件,卻於營養標示中「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 」之兩欄數值皆標示為0,或兩欄數值標示不一致,涉誤導消費者或標示不實之情事。
  • 1480毫升汽水產品之糖含量為0.4公克/100公克為例,草案中,糖得以標示為」之條件為,「每份100毫升之糖含量須同時符合0.5公克,爰倘該汽水產品營養標示之每一份量240毫升及100毫升之糖含量非同時符合前述條件,應依規定修整數據以1公克及0.4公克標示之。

緩衝期

建議法規施行日期應為產製日期

  • 草案實施日期係以產製日期為準,倘於正式公告時,將一併提供相關問答集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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