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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Approval of Senior High School Textbooks"

發布於 2017-10-05 截止於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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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30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99364A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48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針對本辦法草案,前已邀集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辦理說明會,並參酌其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另於公告期間亦另檢送各相關出版社,蒐集意見。考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業定自108學年度起實施,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9條規定,提供依新課綱編審之教科用書予學校公開選用,預告期間另定為20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職組。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電話:04-3706113904-37061071

() 傳真:04-23321634

() 電子郵件:e-22ab@mail.k12ea.gov.twe-2251@mail.k12e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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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17-12-26

綜整回應:

有關本草案預告期間之民眾留言,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一、本草案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英文教科用書」修正為「語文教科用書」部分:

外國語文除可包括英語文外,亦可包括其他國家語文,爰確實可因後續技高適用之日文或其他語文之教科用書須送審定時,免再修法;該建議修正意見,可部分採納。

 

二、建議本草案第6條規定,增列1款「使用之印刷字體,應使用本部頒定之標準字體」部分:

考量教科用書之編輯係由出版社考量整體美編設計及學生閱讀性後,再選擇適當字體,基於開放、多元等因素,或不宜對出版社所編輯教科用書之選字用字強制干涉,且現行各版本教科用書使用之字體,仍以宋體、楷體為主,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三、建議本草案第4條規定,「納入限額、配額機制」部分:

基於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出版之自由,爰或不宜對符合規定之出版社就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一事有所限額或配額之限制,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四、建議本草案第4、7、16及17條規定,「教科用書之審定、修訂,納入學群科中心(代表)」部分: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之規定,審查委員之遴聘已包括現職教師,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五、建議本草案第6條規定,「書稿與美工分開處理」部分:

考量教科書之審定係採總結性之評鑑為之,爰其文本內容、美編設計、圖片、插畫或其他,均應進行整體之評估,俾據以審酌是否符合以促進學生學習為目的,爰並不宜分開處理,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六、建議本草案第7條規定,「固定教科用書審查期間」部分:

考量修正草案第4條第3項已明定「教科用書申請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且教科用書受理審定之時程,應由審定機關(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教科用書之審定實務審慎評估後公告之,以符合作業需求;爰若明定固定之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恐致審定實務有所窒礙難行。

 

七、建議本草案第13條規定,「避免連續採用之教科用書僅有單冊出版,以降低學校選書之困擾」部分:

依據總綱規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將依教育階段起始年級逐年實施,故教科書仍採逐學年送審,學校選用時,應就教科書是否完成全套出版做整體考量,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八、建議本草案第16及17條規定,「應減少教科用書內容之更動」部分:

本次修法已考量教科用書之穩定性,並延長教科用書之修訂時程。惟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教科用書涉及資料更新與內容勘誤時,仍應保予出版社得隨時申請修訂之權益,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九、建議本草案第4條規定,「得限制申請人數及參酌學科群科中心之意見」部分:

(一)基於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出版之自由,不宜限制符合規定之公司申請教科書審定。

(二)各界對教科書內容有疑義時,仍可來函具體說明,本院將依教科書疑義處理機制辦理。

 

十、建議本草案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為『以冊為單位,得為美工完稿,或由本部(審定機關)委託之設計團隊負責規劃』」部分:

教科用書著作權歸屬出版社,爰有關該用書之美編設計應由出版社自行負責,教育部及審定機關均不宜介入,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一、建議本草案第7條第1項規定,將原條文修正為『審定機關得視需要,組成各科審查小組或委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或委託學科群科中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部分:

國家教育研究院執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審定,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該法並未授權國家教育研究院以外之單位辦理教科書審定。

 

十二、建議本草案第7條增訂第3項,「審定機關審查教科用書,應於課程綱要發布後二年內,或於第五年用書前後一年內為之」部分:

教科用書受理審定期程,係依審定機關公告辦理,其緣由及必要性前已闡明;課程綱要發布後給予教科用書編輯作業時間,屬整體課程實施之規劃,以法規明定,將失去彈性,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三、建議本草案第13條增訂第2項,「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內容相符者,審定機關應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但屬連續採用之教科用書,同一學年前、後冊須同時審查通過,始得核發審定執照」部分: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非採學年送審方式為之,而係分學期用書送審,並已於修正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同一科目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二)依據教育部98年1月15日臺中(一)字第0980007608A號公告,出版社選擇依冊序分別送審時,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4至6月提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於9至11月提出申請,配合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規範之審查作業時間,實務上並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同時完成前後兩冊教科用書之審定。

(三)如出版社選擇同時送審時,仍須配合修正條文第8條第3項「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間,得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之規定。如於第13條第2項增訂「但屬連續採用之教科用書,同一學年前、後冊須同時審查通過,始得核發審定執照」之規定,實務上將與前述送審方式、審查作業期間之規範牴觸,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四、建議本草案第16條,將原條文修正為『教科用書有資料更新、內容勘誤之必要時,得由申請人或學科群科中心提出,以夾頁方式為之,並將修訂資料上傳至審定機關網站』部分:

(一)有關教科用書之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時,因學科群科中心並非教科用書之著作權人,爰仍應由出版社提出為宜;必要時,審定機關亦會參據各界意見要求申請人修正。

(二)設若學科群科中心發現教科用書有資料或內容錯誤時,仍可透過信件或公文等方式,向出版社或審定機關提出相關之修正建議。

(三)又依修正條文草案第16條規定,出版社完成教科用書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並於收受審定機關備查函後,應通知使用學校,爰於週知更新、勘誤訊息之程序允已完備,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五、建議本草案第17條第1項第1、2款,第1款修正為「教科用書以每四年修訂一次,自第五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第2款修正為「教科用書修訂時,應納入學科群科中心意見」部分:

依修正條文草案第1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3年作為教科用書之修訂期程,已充分考量教科書之穩定性;且各界對教科用書內若有疑義者,均可透過信件、公文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審定機關提出,審定機關將依教科用書內容疑義處理機制辦理,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六、詢問本草案第2條之規定部分:

(一)請問修正條文未再額外提及教師手冊,是否表示教科書送審時,不須附上教師手冊備查呢?

教師手冊係提供教師教學參考,並非學生學習材料,爰審定辦法規定審定種類不包括教師手冊,惟仍鼓勵出版社提供相關審查文件,以利審查。

 

(二)針對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課本之定義,是否涵蓋中華文化基本教材?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發布之總綱規定,國語文應包含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必修2學分。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自然科學領域(草案)/陸、實施要點二/教材編選/(八)實作教材之編輯可另成一冊。實作教材的設計應強調操作的學習,除了強化實驗、操作與探索體驗過程中獲得過程技能外,並能培養其歸納推理,發現、解決問題,以及自我學習的能力。

實作教材是否融入教科用書或另成一冊,可由教科用書出版社於編輯計畫書敘明,審定機關將予尊重。

 

(四)學生課本是否包含實作教材手冊,亦即實作教材手冊是否為審定標的。因現行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及民國102年7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1891A 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選修科目化學課程綱要編輯而成實驗活動手冊,雖有要求須送國教院審查,但並無發給審定執照。因此手冊並無印審定執照,封面亦無審定字號。而物理、生物的各冊實驗活動手冊均可印審定執照,封面要印有審定字號。因此若實作教材手冊也須送國教院審查,而非審定時,通過後其版權頁是否可印製文字說明來表示此手冊有經國教院審查,勞請協助釋疑。

教科用書依據課程綱要編輯,若課綱規定應編輯實作教材,則屬於教科用書之範疇,仍應送審;但實作教材是否融入教科用書或另成一冊,可由教科用書出版者於編輯計畫書敘明。

 

十七、建議本草案第9條,增加『「有疑議或」4字,修正為「前項所稱...內容勘誤,指錯字、漏字、標點符號誤植及其他內容有疑議或錯誤經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修正」』部分:

內容有疑義不代表內容有錯誤,與修正條文中「內容勘誤」之意涵並不相符。內容有疑義者,應循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以修訂程序辦理,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十八、詢問本草案第16條之規定部分:若僅變更教科書課本版式體例,而無針對內容進行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時,是否也須報審定機關備查呢?

修正條文第16條已明定有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隨時自行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

 

十九、詢問本草案第17條之規定部分:以下針對第17條修正條文的送審期程解讀是否正確?民國107年6月教科用書送審,108年9月開始使用,第1次1/2編修版本為109年送審,110年使用(符合自第3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第2次1/2編修版本為112年送審,113年使用。(符合自修訂後之教科用書,以每3年修訂1次為限)。

修正條文已明定教科用書得申請修訂之條件,是否符合教科用書申請修訂之條件應以審定機關解釋為準。

 

二十、建議本草案第24條,修正為「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三天內限期提出說明,並在國教院網站正式公告出版社違法情事,調查期間出版社不得提供該教科書作為學校選書之用;屆期未提出說明,…。」部分:

申請人是否擅自變更審定內容,仍應依事實認定,審定機關亦應給予合理的時間提出說明。依法審定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不得限制著作權人合法權利之行使,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二十一、建議本草案第22條,第2項刪除「封面應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之公文日期、字號」、「是否可同現行辦法置於版權頁? 」以避免封面資訊太多太雜亂部分:

該建議修正意見,可部分採納,第2項刪除「日期、」等字及標點符號,為利學校選用判斷,仍應將修訂字號標示於成書封面。

 

二十二、建議本草案第17條,建議改為修訂後之教科用書,間隔幾年不可修訂,或有範例說明部分:

修正條文已明確,若有疑義,可尋解釋方式釐清,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二十三、建議本草案第22條,修訂之公文日期、字號,標註在版權頁,不要標註在封面部分:

該建議修正意見,可部分採納,第2項刪除「日期、」等字及標點符號,為利學校選用判斷,仍應將修訂字號標示於成書封面。

 

二十四、建議本草案第15條,版權頁註明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機關公告之事項,建議統一將相關資訊放在版權頁即可部分:

為利學校選用判斷,仍應將「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其審定字號標示於成書封面,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二十五、詢問本草案第8條第3項,若同時送審同一科目兩冊書稿,是不是代表第二冊書稿之開始審查時間至多為第一冊開始審查之90+15天後,並且第二冊書稿之審查決議通知日至多為第一冊開始審查之90+15+90+15天後呢?

後冊審查時間之起算,以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二十六、詢問本草案第9條,每次申請續審申請人是否需支付續審費用?

續審時無須繳交審查費。

 

二十七、建議本草案第9條,於第5項之「資料更新」將「舉例」、「照片」納入部分:

修正條文中對資料更新之定義並無疑義,實例之調整是否符合資料更新之條件,仍應透過專業審查,依事實認定,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二十八、建議本草案第17條第1項第2款,建議維持目前兩年修訂一次的規定部分:

(一)修正條文第16條已保障申請人可隨時進行資料更新與內容勘誤,足可避免教科用書內容陳舊或錯誤。

(二)教科用書內容未涉及資料更新與內容勘誤,基於保障學生學習權益,教科用書內容仍應維持一定之穩定性。

(三)衡諸有教科用書審定制度之其他國家,有關我國教科用書3年修訂1次之規定,相較之下已寬鬆許多,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感謝各位對於本草案的關注及寶貴意見,有助於本次修法更臻完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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