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3-05-18 截止於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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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商業行銷指引草案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以下稱「當事人」)免受非公務機關利用
合法蒐集個人資料行銷之打擾,於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
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
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
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對當事人行銷種類及型態仍以推廣商品或
服務而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行為(以下簡稱為「商業行銷」)居多;本指引係提
供非公務機關於當事人行使拒絕商業行銷權之前、中、後階段相關注意事項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