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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路政司

交通部公告: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Standard Punishment and Handling of Violations of Road Traffic Rules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02-21 截止於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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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212
交路字第10750020732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鑑於民眾檢舉案件因資料不齊全或匿名檢舉造成實務執法機關查證困難,且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證據調查亦無法請檢舉人到場說明,已引發諸多民怨,本案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165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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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路政司 2018-03-28

綜整回應:

一、查立法院相關委員於民國94年間,因考量並非任何問題都應採取處罰手段,教育比較重要,爰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增訂輕微違規勸導事項之處理細則授權本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並於94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另查行政罰法第19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並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合先說明。

二、配合上開處罰條例修正,本部對於較不妨害交通秩序及安全,且情節輕微之交通違規行為,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新增第12條,明訂可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進行勸導。至於嚴重性交通違規(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超載行駛等),事關交通安全、秩序甚鉅,則排除勸導之適用。該規定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迄今。

三、本次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主要係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實務作業需求,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勸導程序,得免予勸導。

(二)民眾須具名檢舉交通違規案件。

(三)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違規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

四、針對上開修正重點補充說明如下:

(一)現行處理細則第12條所列的違規行為,違規人不在現場(如違規停車)警察人員無法執行勸導程序,且民眾檢舉案件皆不在現場,尚難適用第3項勸導程序,爰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之意見增訂執法人員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勸導程序,得免予勸導,以解決現行矛盾。

(二)現行處理細則第20條第1款針對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已有檢舉人須敘明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之規定,惟實務上難以確認其真實性或有違規要件認定疑義時,考量民眾檢舉案件呈逐年成長趨勢,為確保檢舉資料之真實性,受理機關須知悉檢舉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以進行查證,另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證據調查須請檢舉人到場說明,避免因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致無法聯繫,爰增訂檢舉人須提供身份證統一編號以供警察查證。

(三)至增訂檢舉人到案說明一節,現行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依提出之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後,如有查證必要時僅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惟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故已有相關規定可請檢舉人到案說明,惟為避免民眾誤解,警察機關僅能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爰增訂該規定,以茲明確。

(四)另有關民眾須具名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一節,其係配合處理細則第20條增訂須提供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規定,匿名檢舉即無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為符合條文一致,爰予以刪除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惟匿名檢舉之案件,倘執法人員經現場查證違規行為屬實,仍可依職權舉發。

五、有關反映微罰不罰部分,交通違規案件倘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列舉之項目,仍須經由執法人員依個案具體事實查看是否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等要件,方可免予舉發;另反映深夜違規停車妨礙救災一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訂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之但書,併予說明。

六、另有關回應所提請執法單位提供民眾匿名檢舉及據實填寫資料案件成案與不成案之數據資料,本部將另洽內政部警政署提供。

七、感謝各位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對於本部預告修正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條文不吝提出指教與建議,相關寶貴意見本部將納入綜合參考,後續將再針對各位所提出之疑慮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務求讓本次修正條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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