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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航港局

交通部公告: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adoption based on Article 14.1.3 and 4 of Annex VI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und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 starting from 1st, January 2019, foreign vessels and flag ships sailing in international routes shall utilize low sulfur fuel oil (sulfur-bearing less than 0.5% by weight), or equipment or alternative fuels that achieve the equivalent effect of emission reduction when entering into the ports and offshore terminal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18-01-29 截止於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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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5
交航字第10798000011

主  旨: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三、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201610月第70次會議通過之MEPC.28070)決議案,修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之規定。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自108年(西元2019年)11日起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符合公約規定標準、減排方面所要求同等有效之任何器具、裝置及替代燃料。

四、「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有關船舶之管制重點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www.motc.gov.tw),「交通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311

() 電話:02-89782604

() 傳真:02-27058701

() 電子信箱:jhchang01@motcmpb.gov.tw

部  長 賀陳旦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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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航港局 2018-05-01

綜整回應: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草案彙總回應

權責機關: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諮詢日期:107年1月25日至107年3月30日

回應日期:107年4月18日

諮詢主題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草案

諮詢內容

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分析說明

一、為降低船舶排放之硫化物(SOx)對我國空氣品質之影響,爰參照國際公約,針對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提前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辦理預告作業。

二、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民眾反映意見1則。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參採情形詳如附件

致謝

感謝留言者提供寶貴經驗,使草案更臻完備。

附件:參採情形一覽表

民眾建議內容

處理說明

參採情形

1-1最高罰責50萬,這未免也太低了吧? 船東對於這種小錢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1-2是否有扣留船隻的措施? e.g.要求繳納罰金才能出港,或是要有保險公司擔保。

1-3採樣化驗燃油,請問這個化驗時間需要多久? 如果幾個小時無法出來,那這個法案有意義嗎? 很多貨櫃船根本只停靠幾個小時而已。

1-1有關公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我國將較國際公約時程提前一年於1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際航線船舶進入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係鑑於硫氧化物對國際商港區域及周邊區域空氣品質造成嚴重影響,為能及時降低空氣污染量,在既有法規授權行政作為下,予以推行,爰僅能在既有罰則規範下執法,未來於修正商港法時可納入檢討修正,爰暫不採納。

1-2因船舶於非排放管制區(ECA)使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尚非國際公約強制性規範(最快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爰(對未切換低硫燃油者)暫無法作為港口國檢查人員(PSCO)執行外籍船舶檢查時扣船之條件,未來若納入各國港口國檢查要項時,我國方可執行,爰不採納。

1-3至於查核船舶是否使用低硫燃油之務實可行做法,本局刻正協同專業單位研議中,爰納入參採。

部分納入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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