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adoption based on Article 14.1.3 and 4 of Annex VI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und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 starting from 1st, January 2019, foreign vessels and flag ships sailing in international routes shall utilize low sulfur fuel oil (sulfur-bearing less than 0.5% by weight), or equipment or alternative fuels that achieve the equivalent effect of emission reduction when entering into the ports and offshore terminal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18-01-29
截止於
2018-03-30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交航字第 10798000011 號
主 旨: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MARPOL )」附則 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 14.1.3 條及第 4 條規定,於 108 年(西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 0.5% 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商港法 第七十五條。
三、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 MEPC )於 2016 年 10 月第 70 次會議通過之 MEPC.280 ( 70 )決議案,修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MARPOL )」附則 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 14.1.3 條之規定。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自 108 年(西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 0.5% 以下之低硫燃油或符合公約規定標準、減排方面所要求同等有效之任何器具、裝置及替代燃料。
四、「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MARPOL )」附則 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 14.1.3 條及第 4 條規定有關船舶之管制重點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 //www.motc. gov.tw ),「交通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 二 )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
( 三 ) 電話: 02-89782604
( 四 ) 傳真: 02-27058701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MARPOL 附則 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
(
請參見PDF )
Top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航港局
2018-05-01
綜整回應: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草案彙總回應
權責機關: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諮詢日期:107年1月25日至107年3月30日
回應日期:107年4月18日
諮詢主題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草案
諮詢內容
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分析說明
一、為降低船舶排放之硫化物(SOx)對我國空氣品質之影響,爰參照國際公約,針對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提前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辦理預告作業。
二、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民眾反映意見1則。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參採情形詳如附件
致謝
感謝留言者提供寶貴經驗,使草案更臻完備。
附件:參採情形一覽表
民眾建議內容
處理說明
參採情形
1-1最高罰責50萬,這未免也太低了吧? 船東對於這種小錢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1-2是否有扣留船隻的措施? e.g.要求繳納罰金才能出港,或是要有保險公司擔保。
1-3採樣化驗燃油,請問這個化驗時間需要多久? 如果幾個小時無法出來,那這個法案有意義嗎? 很多貨櫃船根本只停靠幾個小時而已。
1-1有關公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我國將較國際公約時程提前一年於1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際航線船舶進入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係鑑於硫氧化物對國際商港區域及周邊區域空氣品質造成嚴重影響,為能及時降低空氣污染量,在既有法規授權行政作為下,予以推行,爰僅能在既有罰則規範下執法,未來於修正商港法時可納入檢討修正,爰暫不採納。
1-2因船舶於非排放管制區(ECA)使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尚非國際公約強制性規範(最快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爰(對未切換低硫燃油者)暫無法作為港口國檢查人員(PSCO)執行外籍船舶檢查時扣船之條件,未來若納入各國港口國檢查要項時,我國方可執行,爰不採納。
1-3至於查核船舶是否使用低硫燃油之務實可行做法,本局刻正協同專業單位研議中,爰納入參採。
部分納入參採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交通部公告: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交航字第10798000011號主 旨:預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於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部。二、訂定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三、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2016年10月第70次會議通過之MEPC.280(70)決議案,修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之規定。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自108年(西元2019年)1月1日起應採用含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符合公約規定標準、減排方面所要求同等有效之任何器具、裝置及替代燃料。四、「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有關船舶之管制重點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www.motc.gov.tw),「交通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二)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2604(四)傳真:02-27058701(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請參見PDF)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