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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the Categories and Scales of Food Businesses Required to Employ Professionals With Vocational or Technical Certification" (former name: Category and Scale of Food Businesses That Shall Have Professionals With Vocational or Technical Certification)

發布於  2025-06-16  截止於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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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67 留言 2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衛授食字第114130040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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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12-16

綜整回應:

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14年6月16日至8月15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食品技師專任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1

同意此法之修正,透過食品技師的專業技術,協助完善食品衛生安全架構。但「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112/06/21的問答集提到,食品技師是為駐廠全職,即與此新規定不符。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關於這是擬修正的<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其中對於品牌若超過3家門市以上就應設置一位食品技師或營養師,對我們餐飲門店來說,

1. 專業人員很難聘請(成本又高,而且專業人員也不容易屈就到餐飲公司上班)

2. 食品技師或營養師他們負責的工作又是什麼???跟食品安全衛生有直接影響?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關於擬修正的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其中對於品牌若超過3家門市以上就應設置一位食品技師或營養師,對我們小小餐飲門店來說專業人員很難聘請,有證照的也不會選擇餐飲業。

食品技師或營養師他們負責的工作跟食品衛生安全沒有太多關聯。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速食店、早餐店、麵店之定義,及依不同類別聘用專門職業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1. 針對新增第17類別之業者判定,如速食業、麵店、早餐店之定義,是否能具體提供判定標準,供業者確認?
  2. 附表第17類別說明以「同一市招名稱」,部分餐飲集團旗下有許多品牌且店數皆符合3間以上門市,依此案例,是否該餐飲集團則須依據旗下符合本類別之品牌,聘用對應人數之專門職業人員?
  3. 關於附表乳品加工業定義,其說明「指以生乳或其加工製品為原料」,其敘述未針對終產品之乳製品成分比例做判定,建議比照水產加工及肉品加工50%
  4. 餐飲業有工廠與餐飲業,聘任一位食品技師是否可共同認定

1.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2. 餐飲業有工廠與餐飲業,分屬不同類別應置專門職業人員,其所聘用之專門職業人員數應分別計算。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建議以「業別」及「規模」作為聘用人數的認定標準,而非「市招名稱」數。這樣會導致多市招名稱數但規模不大的業者須聘任多位專門職業人員,但是市招名稱少規模大(影響範圍廣)的業者反而為聘用等比例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以下提出發現問題及建議,望能對此草案有點貢獻

一、【法規問題】

1. 管理衛生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品管/食品技師/營養師「依舊權責混淆」:

小公司老闆確實經費有限,且食品法極少禁止兼任之規定,故「一人抵多人用」為常態。食品技師 or 營養師常被指派兼任品管 + 衛管 + 管衛,因老闆也不清楚這些專業差異(我在食品業工作超過10年,依舊搞不清管衛/衛管差異,反正老闆們都混著用)。

現任職食品公司這 5 類人都有,營養師多在研發/企畫單位,我則是掛在品管單位的食品技師,負責處理與食品法規有關的任何事物,除了參與內外部稽核、出門稽核上游供應商,還要審企劃/行銷的廣告用詞、國內外包裝標示合法性;更誇張的是還兼任個資專責單位,只因出現「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就被判屬食品法規業務,職責擴大到要監督關係企業各單位的個資維護狀況;去年還承接管理ISO900114001220002程序書,連永續環保法規都要關注,還去上了碳盤查課程;今年還得跟系統商討論如何轉拋ERP資料到政府匆促上架、坑坑疤疤的非追新制平台,很失望的是政府直接把業者當免費測試 DeBug 小白鼠。

即便業務量暴增這麼多,但依舊只領跟幾年前入職差不多的薪水,我知道還有更多比我更慘的技師同業。

(極力奉勸食品新手們快逃!轉行去當工程師 or 去科技業/藥商任職,薪水常是食品業的2倍,且工作性質更單純,同事常口出一句「我不是專業的」,就把需扛責任、須協商的麻煩事,全丟給品管。我們工廠也苦於難徵到食品本科專業人才,因薪水少、工作量雜又大,食品法規訂得嚴格又混亂,俗話說食品業是在「賺賣麵粉的利潤,擔賣白粉的風險」,找不出能長期留人的優點)

2. 支持業者意見「同一市招名稱不妥,應以業別、規模定義」:

我也覺得用「同一市招名稱」界定是否為連鎖,太過籠統且無設上限,一方面極可能發生意見提及的200家連鎖門市、卻只掛1名專業人員的立法漏洞,二方面絕對有公司會動歪腦筋,立刻把市招名稱改成都有些微差異,避免符合「同一市招名稱+3家以上」之條件。

(類似很多廠商會靠下修資本額,避免加入非追申報的手法,非追系統真的難用,奉勸以後職缺內容有包含非追業務,請立刻拒絕應徵!)

3. 未敘明「可否兼任」,宜明文禁止或有條件開放:

從意見可知開放與禁止兼任,兩邊都有人站,因立場真的很不同,我任職的食品公司,也同時有製造工廠、連鎖餐飲業,我也超怕之後餐飲業被強制要求,又會被老闆一人抵多人用,且依舊只領一人份薪水而無加薪。有跟餐飲主管討論過此草案,但對方居然覺得應由我們「有經驗」的人,較具資格來兼任稽核監督食安的角色,我們家族企業文化真的是能者太操勞。

但也是有分工更明確的大型食品公司,有「獨立專責稽核部門」,較有餘力可以同時兼任工廠、餐飲業的管理督導業務,故這條共用道路究竟是要封死或彈性開放,宜再邀請更多不同業別的從業人員,加入討論。請不要偷偷寫在問答集,雖放在問答集是開放業者彈性手法,但現在跟很多外稽單位、內部單位溝通時,反而會被嗆聲只認母法,他們覺得QA不具法律效力,而不想遵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所聘用之食品技師或營養師皆為專職之專門職業人員,工廠及餐飲應分別聘用,不可兼任。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早餐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款

傳統連鎖早餐店規模其實很小,原本已有衛管人員跟食安小組成員,要再請一名專門職業人員有點大材小用,也沒有適合的工作給該名員工。希望政府能謹慎思考聘請專門職業人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參採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成立食品技師公會

 

透過食品技師公會的制度規範建立執業食品技師事務所專業委任制度由專業的食品技師事務所提供業者食品合規服務協助所有中小業者解決各種問題

無涉本修正草案。

成立食品技師公會係依據技師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成立無涉本修正草案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1

專職技師的工作的專業是進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的角色細項出來包含GHPHACCP等層面的工作。試著想想寶林事件,如果有人去針對交叉污染跟落實原料溫度的查核等等或許又能救回許多寶貴生命

已參採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1

食品技師或營養師他們負責的工作跟食品衛生安全沒有太多關聯..他們比較專業..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成立食品技師公會

 

食品技師其實屬於,技師法-第 7 條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目前衛生主管機關僅提到這裡)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衛生主管機關應輔導食品技師成立公會,以前述各款方式服務食品產業,才是真正解決食安問題,而不是強制業者買贖罪券。

無涉本修正草案。

成立食品技師公會係依據技師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成立,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成立食品技師公會

 

中小型食品業者覺得食品技師太貴

食品技師受聘食品業者沒辦法超然獨立

矛盾之間應該有第三種選擇,其實還有其他選擇方式(留言區裡面有其他先進提到)。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早餐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支持該法案,聘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可有效管理各分店食品安全衛生,發生突然事件可以立即處理,平常也能到門市端支援。

已參採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常常都是為了配合法規為了那張證照而找人,就像有些拿到國際驗證證書的,但事實上連基本的GHP都沒落實,只為了應付稽核一樣!

找專門職業人員進去後,隨便安插工作,因為過去法規跟制度規劃不完整,專門職業人員無權,但又容易被公司內部推一些莫名奇妙的工作內容跟責任在身上,薪資也不是很高!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建議順便修正衛管跟食品技師的權責與工作內容,因為有地方些重疊!

業界食安管理人員,應像金字塔一樣,最底座是管理衛生人員,中間是衛生管理人員,頂部是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技師或營養師),專門職業人員擔任的是輔導或查核稽核與管理,執行方面由衛管或管理人員執行!!

現階段的法規,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修HACCP30小時,可充當衛管,形同被“降級”,或讓人有衛管覺得等同專門職業人員之錯覺!

如果該公司同時聘有衛管跟技師,衛管是技師的主管,很容易有衝突,權責也很難分清楚!

如果公司被規定需要衛管跟技師,可能也只聘一位技師,同時要兼衛管工作,實務上真的做得完這些工作?!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我是一位年資尚淺的食品技師,目前任職於食品工廠。曾經我以為只要考上食品技師證照就能順利踏上管理職,參與公司食品安全系統的規劃與管理,貢獻所學、實現理想。然而進入職場後,現實與期待落差很大。

技師證照不但沒有幫助我晉身管理階層,反而讓我在職涯初期感受到更多壓力與挫折。部分資深同仁對我這個「剛考上的技師」態度冷淡,有時甚至帶著輕視的眼光看待。原以為是起點,卻成了沉重的標籤。

實際工作內容也與當初想像大相逕庭。我被安排在產線負責品管作業,每天進行抽樣、記錄與數據追蹤,工作性質和作業員無異,日復一日地處理瑣碎而重複的事務,下班後身體疲憊不堪。慢慢地,我對食品產業的熱情也開始消磨。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考上技師不代表一定是管理職,一定是看你的綜合各項的能力,做現場QC工作也沒有不好或不對,舉例若有將統計學的概念學以致用或收集數據後分析出廠內真因,提出改善才是你專業的所在,願您會有更多的選擇。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食品業持續導入專門職業人員,立意良善,但有關C提到其在工廠遇到的不友善,霸凌與工作內容很像現場品管情況,資深的技師也有發生過!

需要的是制度的改善,才能讓聘用技師能好好的安心的發揮功能,落實食安管理!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早餐店之餐飲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預告草案第2點第17

於速食業設立營養師或食品技師並非易事尤其在中小型速食業,想請問到底食藥署有找那些速食業者討論呢?僅有麥當勞 肯德基?或都沒有更何況我們這種小型速食業。

另想提問衛生管理人員的設立明明可以更有效率且精準地處理問題,為什麼食藥署直接朝專技人員方向辦理,想詢問訂定標準。

參採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有些餐飲店家是全台分佈,如果專職人員沒有領這額外的薪水或無權管轄反倒要擔這責任,也很委屈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很多學生在校時,都希望能畢業後在至少還有冷氣吹的品管室或是辦公室職位,但其實要到現場實作,才能發現很多管制系統未落實或周詳的地方,我非常建議業者將食品技師作為產線的管理者或儲備人員,假以時日,這些人當管理職後,他們更能落實品管政策,甚至充分與品管部門討論出真正的風險管控點;另外,政府部門應強制品管部門管理者需有食品技師(假若認定自己專業知識夠,那考張技師絕對不是難事,不然會造成利害相關者排擠技師,這時技師剛來,他有什麼天大本領能插手什麼?法規也沒給他專有權力(有專門職業人員的名,卻無專門職業人員的權力)覺得你不過就多張證照(但基礎知識不夠完整,確實不是以經驗或相關學歷(現在少子化學校教學品質更參差不齊)就能完全彌補,就好比當密醫久了,長期接觸相關知識,就能直接變成合格醫師嗎?一定不行!因缺乏足夠基礎知識),只有在專業知識都受國家考試管控下,藉由品管部門-現場部門技師的無縫接軌+外部第三方技師輔導,在互相砥礪下相互成長,那才是一個完整的技師制度!

至於小型或微型業者,政府還是讓食品技師成立公會,讓請不起或想把品質做好的業者,發自內心願意想請技師當第三方輔導,這才能真正落實政府希望業者自主管理的目的,不然在這目前制度下,技師缺乏資源,後續持續教育訓練跟管理權限下,等於是考了專門人員使不上力,對於業者又感到困擾,完全沒達到管理的空泛政策.

對於想要長期經營的業者:與其一開始以基本薪請相關學歷者,不如多花點錢,請一個有經過國家考試,專業知識受到認證,時間經驗的磨練下,他後面帶來的專業知識提升的效益絕對會比半知半解來得好!(如果未經認證經過時間累積都能被認為可以達到專業,那一開始就打好基礎的人,加上時間經驗的磨練,必定事半功倍)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技師需要了解產線,到產線走動,或先學習現場品管,到產線觀察或學習一段時間當然也是可以(要從事稽核稽查的人也希望能夠有經驗),但是職位不該被定義為現場品管或現場人員,且現場實習觀摩多少時間(期間),還有往後職務的安排,也要告知清楚,甚至能由法規定訂最好,最怕的是被充當產線人力,然後一直做這些重覆的工作,隨意安插工作,讓技師看不到希望!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企業聘用食品技師為顧問議題

 

1. 同意食品技師協會提案,讓「技師專業可以委外處理」,大家管理都輕鬆:

從人性面考量,公司同仁常不聽自家品管的建言,反而對外稽單位畢恭畢敬,被開缺失才會重視改善,身兼技師及品管的我,也深感自己話語權小,且在公司常當糾察隊角色,臉已經黑掉、人見人厭,很希望透由外力來教育公司同仁,他們才會為了維持證照、為了符合通路商合作資格動起來。且此舉亦能提升技師的專業地位,避免被非關食品專業的雜事纏身,不用墜入像我一樣「包山包海包大人」的苦海。

2. 支持用立法保障技師或營養師的專業性,可參考「職業安全管理師」有力做法:

專業保障執行最到位的是「職業安全管理師」,他們用立法保障「專責專任」地位,職安師卻可以放心拿職安母法法規當擋箭牌,避免被其他非關職安雜事纏身,雖也相對要付非常大責任,但好生羨慕他們有被法規強力保障、較能徹底發揮專業,不像我這個悽慘食品業品管,職責除了包含食安法範圍,還得兼任管個資、永續環保、ISO文管等多元角色,吃力不討好,有 2 張證照薪水也沒因此增加,逐年遞增的只有工作量。

3. 還須兼顧一定實務工作經驗的要求,希望也能拉沒證照的品管一把,宜從「管理衛生人員」或「衛生管理人員」推廣起:

站在被稽核方,我超怕遇到業界經驗不足的年輕稽核員,或是站在通路方聲量大、完全無視台灣食品法規的傲慢稽核員,開出無法做到、不合理的缺失。自己剛取得營養師、食品技師證照後,也深覺經驗很不足,還是得到現場、產線上歷練幾年,才給得出更實在的建言。我是各路品管/廚工/營養師/技師前輩帶大的,他們有比我更多年維護食安、跨部門溝通的經驗,所以很尊敬他們,不因他們沒證照就武斷覺得他們不具食品專業。有意見是提議應從最基層的「管理衛生人員」(現場值日生)或「衛生管理人員」(有核備資格)開始推廣起,我很支持、也覺得較為經濟可行,很反感連到了食品業也要用學校/公務員那套試制度,來貶低最血汗的現場人員。

(但有證照真的有感溝通較被尊重,還是鼓勵學弟妹盡量考到,但也不要看輕沒考上的自己或他人)

4. 可考慮日本做法,針對「剛開始創業的老闆」,設下取得食品業創業資格制度:

深感要灌輸老闆食安概念比登天還難,目前僅有新北市敢要求「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故想提案從創業菜鳥下手較可行。我們家老闆也是在歷經多年食安風波後,慢慢建立起食安概念,品管有了老闆的支持,話語權才不會被負責賺錢的業務/生管單位壓下,食安要從根本優化,得仰賴老闆強而有力的支持。

此靈感來自於日本漫畫「銀之匙 第14集」,男主角高中畢業後想創業成立肉製品加工廠,但在了解日本法規規定,成立加工廠必須先取得「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漫畫P.170),而此資格有多種取得管道(漫畫P.172),「食品衛生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人員」(漫畫P.171)又分別有不同規定,為了一口氣取得多種資格,男主角最後選擇繼續升學、去就讀可一口氣取得多種創業資格的畜產大學,出社會者也有靠付費上課取得資格的選項。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技師與營養師專業部份

無涉本修正草案

食安不等於營養

,營養也不等於食安!

不可混為一談!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無涉本修正草案

本人同時有食品技師、營養師 2 張證照,待過醫院、餐飲業、團膳業,到現在的食品製造公司,真心覺得專業人員能否被重視、食安能否被維護,最終仍取決於老闆的決策,及立法手段能否精準達成守護食安的目的,而非用片面法規強塞多少專業人員給企業。若老闆不知如何用人,依舊無法解決一人抵多人用問題,反而會加重此困境。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無涉本修正草案

很能認同同業的意見,我們也曾為了應付法規、送有經驗主管出去上課,但回來卻呈現一片白紙狀況,我們也只能抓人資主管們好好討論優化內部程序,加了多道課前/課後審查、簽切結書,至少有總比沒有好;不過此狀況也同樣會發生在食品技師/營養師,雖身懷多張證照,但受上一份工作業務影響大(例:業務網紅導向、只待實驗室單方接收品管送樣做檢驗者),未必對食安防護有相關經驗。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職責

無涉本修正草案

有時候品管或衛管是你的主管,這時他說的話要不要聽?

品管和衛管(尤其衛管被法規要求上課),在食安領域的知識,理論上在企業中應該是相對較豐富有程度的,但是也曾遇過真的不足的(有去上課,但回來觀念還是不足),也有遇過明知不對卻幫著企業,站在企業那邊的,他是主管,那專門職業人員如果不配合,大概就是離職或被離職!!

專門職業人員的職位應該是要超然獨立甚至是在稽核部門比較合適(但初次進入相關產業從事食安工作沒經驗的,建議有實習制度,去品保品管部門實習,並賦予能隨時到現場了解產線的權力,因為也是有些公司很不喜歡品管或專門職業人員在現場逗留,一副害怕被知道什麼的那種態度)。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專門職業人員薪資及落實執行法規問題

無涉本修正草案

我覺得立意良善,只是制度上需要調整跟提升,導入食安專門職業人員工廠方面已行之有年,餐飲業近年來食安事件頻傳,導入食安人員對消費者也是保障,隨然說任何的制度可能無法百分之百讓事情都不會發生,但至少有比沒有好!

只不過要如何在薪資待遇上符合期待,在工作內容範圍不無限上綱承接奇怪的工作,如何不因為扮黑臉被打壓,如何讓無實際從事過食安第一線管理相關經驗的專門執業人員投入並實習(讓有實際經驗的技師來輔導並了解執行上的需求與困難,然後與主管機關討論?),如何防止產業只是想要一張證照應付法規,如何防止餐飲業者實際規模很大但是卻只有一位專門職業人員都是必需要思考的!

無涉本修正草案。

台端對本案之關心與建言,謹致上最深的謝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人員之流動率問題

 

多個地點較偏鄉,現場人員難以留住,何況是技師。

管理方面建議能否從衛管人員先開始,而後給點時間逐步在擴大到自行內部培養技師,這樣反而更是勝於從外部找來的技師來管理,又難以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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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人員之工作地點問題

 

以前也常有業者提出這件事,但該制度在食品廠,團膳行之有年,也不是每個技師都只住在都市裡,工作內容,成長空間,待遇才是最重要的!!

再者本次草案指的是三間以上,目前也沒限制技師要在總部還是數間裡的哪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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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每一位國民的意見,並納入相關政策評估擬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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