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mergency Response to Discharge or Omission of Waste Water or Pollutants by a Business or Sewage Sewer System"
發布於
2018-10-25
截止於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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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環署水字第 1070083688 號
主 旨: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 二 ) 地址: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 1 段 83 號
( 三 ) 電話: (02)2311-7722 分機 2821
( 四 ) 傳真: (02)2389-986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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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19-01-02
綜整回應: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一、原草案預告應簽訂契約之規定,參考各界意見,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
二、因已限定對象,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日常即已依其廢污水特性,尋求合作廠商,爰尚無須提供供應商的平台。
三、已於草案第4條增列第4項規定處理機關(構)係指依環保法規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機關(構)。
四、草案第6條第1項已定有免依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另同條增列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及增列第3項,規定緊急應變當時,應記錄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暫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申報,應變發生後,應於應變發生後10日內,申報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
五、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另因應廢水特性及各區域性不同,建議回歸市場機制,由業者自行洽詢廠商估價為原則。
六、將於本辦法修正後,配合增列緊急應變處理的廢(污)水專用「廢棄物代碼」。
七、意見均已納入修正及配合辦理後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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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70083688號主 旨: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1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1(四)傳真:(02)2389-986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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