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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mergency Response to Discharge or Omission of Waste Water or Pollutants by a Business or Sewage Sewer System"

發布於  2018-10-25  截止於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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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71022
環署水字第1070083688

主  旨: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27條第2項、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183

() 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1

() 傳真:(02)2389-986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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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19-01-02

綜整回應: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一、原草案預告應簽訂契約之規定,參考各界意見,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

二、因已限定對象,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日常即已依其廢污水特性,尋求合作廠商,爰尚無須提供供應商的平台。

三、已於草案第4條增列第4項規定處理機關(構)係指依環保法規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機關(構)。

四、草案第6條第1項已定有免依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另同條增列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及增列第3項,規定緊急應變當時,應記錄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暫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申報,應變發生後,應於應變發生後10日內,申報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

五、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另因應廢水特性及各區域性不同,建議回歸市場機制,由業者自行洽詢廠商估價為原則。

六、將於本辦法修正後,配合增列緊急應變處理的廢(污)水專用「廢棄物代碼」。

七、意見均已納入修正及配合辦理後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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