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ethod of Test for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s- Multiresidue Analysis (5)"
發布於
2017-04-28
截止於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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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900874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 三) 電話:(02)27877771
( 四) 傳真:(02)26531256
(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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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07-07
民眾提問:
有關「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於預告期間感謝各界熱烈討論與提供建言,目前彙整研析中,預計106年8月提出回應說明。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08-31
綜整回應:106年4月28日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案於106年4月28日至6月27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各位的留言,並將於後續政策研議中納為考量來源之一。
感謝各位網友在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公告周知期間提出評論及建議,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內容
農藥標準品
請問新增的因滅汀1a及1b,貴部使用的標準品是因滅汀一項,還是1a&1b各一項,能否提供CAS NO.,謝謝
標準品使用因滅汀1a及1b混和標準品1項,CAS Number為 155569-91-8。
離子對選擇
公告方法新增農藥Diphenylamine的定量離子對為169>168,對於GCMSMS來說這相當不合理
Diphenylamine使用之定量離子對169>168為測試儀器GC/MS/MS分析中感度最好之離子對,過去歐盟參考實驗室所提供之參數同樣包含少一個氫離子之離子對168>167,但考量少一個氫之離子對鑑別度較低,經測試後,將定量離子對修改為169>66,定性離子對修改為167>139。
定量極限不符合法規需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表的文章提到:殘留容許量不調和的現象在小宗作物(minor crops)上特別嚴重。所謂小宗作物指的是栽培面積小,式樣繁雜,有別於小麥、玉米、黃豆等大宗作物以外的作物。小宗作物幾乎占我們所接觸到農產品的7成以上,這些作物少量多樣,在國際上幾乎都是除了出口國以外,不會有MRL值,所以也常常造成貿易的問題。要增加的農殘檢驗項目:Fenoxanil芬諾尼,Ferimzone富米綜,Probenazole撲殺熱,Pyrazosulfuron-ethyl百速隆,CPMC (Etrofol)蝨必殺,Dithiopyr汰硫草,Isotianil亞汰尼,Penflufen平氟芬,Phenothiol脫禾草以上皆只有米類的MRL值,其他作物都沒有,修正檢驗方式也沒有更有效率,請問這修正的意義在哪?
農藥殘留容許量為正面表列,無規範者皆屬不得檢出。
檢驗農藥品項與殘留容許量之品項無法對應
Cinern II除蟲菊精,Jasmolin I除蟲菊精,Jasmolin II除蟲菊精,Mevinphos美文松,Acequinocyl - hydroxyl亞醌蟎代謝物,Fipronil-sulfone芬普尼代謝物,2,6-Diisopropylnaphthalene,Fluroxypyr-meptyl氟氯比代謝物,這些在農殘限量表內都沒有看到,所以這些有驗出都會是不合格的,請問他們真的那麼毒嗎?
1. 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二條,提到「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故亞醌蟎、 芬普尼、氟氯比本體及其代謝物之加總應符合殘留容許量標準。
2. 除蟲菊精為混和物,Pyrethrin I、Pyrethrin II、Cinerin I、Cinerin II、Jasmolin I、Jasmolin II皆屬除蟲菊精。
3. 2,6-Diisopropylnaphthalene為2,6-DIPN之縮寫,列於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表中。
4. 美文松未列於殘留容許量標準內,故不得檢出。
殘留容許量之疑慮
請問在增加檢驗農藥項目提高為373項的同時,是否也應該增加作物類別,將作物類別更詳細的列舉出來?如果只是盲目的增加所檢驗的農殘項目,但沒有將每項農殘的作物類別詳細列舉,只會造成產品在檢驗時,因無詳細作物別可被歸類,而被歸類到"其他"類,通常作物類別為"其他"時,其容許量也是最低的,如此就會造成產品檢驗結果直接不合格,但如果此產品有可歸屬的類別,就可有合理的容許量標準可依據,而避免導致本應合格安全的產品被誤解為超標不合格!參考了歐盟及日本的農殘網站資料,他們的作物類別就詳細許多,因此較不會造成產品沒有歸類而不合格的情況,建議台灣應仿效歐盟及日本的作物類別列舉,以免在新增農殘檢驗項目後,由於沒有詳細歸類,而造成更多本應合格的產品都變成不合格,引起民眾恐慌,也打擊政府維護食安的形象!
1. 國內農產品殘留農藥管理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分段管理,農藥之使用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藥管理法」規範,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估核准使用農藥,如須增修訂殘留容許量標準者,該會應提送相關殘留量資料供本部評估修正殘留標準。
2. 我國評估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原則及作法,與歐盟、日本及美國等先進國家一致,係依據申請者所提供殘留消退試驗等資料,依科學資料經安全評估後,訂定相關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適當分類。
3. 倘建議於國內使用農藥,應備資料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農藥登記後,本部再依據前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估農作物防疫需求及殘留量資料,進行安全評估後訂定其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分類;倘為進口農產品需求,應備資料向本部申請建立進口農產品殘留容許量,經安全評估後由本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其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分類。
4. 有關農藥嘉磷塞於大豆及小麥之殘留容許量,係本部受理進口容許量之申請案,審酌相關科學資料經安全評估後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燕麥因非我國種植作物,亦無田間殘留試驗資料供評估,故無法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進口農產品如有需求,可備妥資料逕向本部申請。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提到310項增加到373項,在目前310項時已經有許多品項因為農藥殘留未修正造成農藥殘留過高,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如果沒有同時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那增加的農藥檢測項目就會變成均不得檢出,現今要去申請修正農藥殘留容許表是曠日廢時,要到年以上的跑流程時間,要申請還要去提供農藥在國外登記使用方式+完整殘留報告及藥效報告才可進行評估,提供歐盟或是日本等其他國家對該作物的農藥殘留標準是不採納的,這樣要一般民眾如何如去反應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增加至373項,其中協力精這支藥,它屬於農藥的增效劑,一般除蟲菊類的農藥都會加入協力精來達到除蟲的效果,農試所相關資料也顯示可以使用協力精加入藥劑中(1/1000),表示協力精是可以合法添加,但農藥殘留容許量中協力精只容許在麥類及少量蔬果中,所以其他食品是不得檢出,若貿然實施,台灣又再度產生一堆毒食品,因為台灣一堆除蟲菊類農藥都含協力精,在公告新檢驗法之前,應先檢視一下相關法規是否有周延處。
另外,氟大滅是日本常用藥劑,其安全性相當高,日本容許量是50 ppm,台灣目前是不得檢出,無非是想讓日本農產品完全不要進入台灣,那麼,後續台灣農產品應該也會被拒於日本之外吧!
政府做事前需三思,總之,公告新檢驗方法前,應該先調整及評估農殘容許量的適切性。
作物類別的歸類問題,及增列類別問題,若未先詳細定義及新增類別,直接強行將農藥殘留檢驗項目從現行310品項新增到373品項,只會造成那些因沒有可歸屬類別,而無法被正確歸類的產品(即會被歸類至其他類別),都無法從其他國家進口,只因台灣食藥署並未列出相關標準及農藥殘留容許值,造成那些產品直接以最嚴苛的標準而成為不合格產品!如同之前的燕麥片產品,檢出農藥「嘉磷塞」,因我國未種植燕麥,且過往也沒有進口商申請制定燕麥的嘉磷塞,這個廣泛用在各國農產品除草劑之殘留容許量,食藥署北區區管中心副主任表示,因此台灣進口的燕麥產品都採最嚴格標準,即為不得檢出。但根據美國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規定的「嘉磷塞」含量為30 ppm,歐盟及日本20 ppm、加拿大15 ppm、澳洲0.1 ppm。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表示,同是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進口黃豆高達10 ppm、同屬大豆類的毛豆是0.2 ppm、燕麥則是不得檢出,可見標準差很大,食藥署制定藥殘的方式有問題,燕麥的標準已和國際脫軌!其實不只燕麥產品,還有許多其他農作物,也都有同樣情況發生,若食藥署在作物類別上無增列改善,台灣能進口的產品將寥寥可數!
配套措施之疑慮
農藥殘留檢測是為人民把關還是行貿易壁壘之實??ㄝ在不合格邊境查驗中有榴槤農殘檢測不合格,請問榴槤外殼是能入口嗎?也有椰子農殘不合格,農殘檢測的用意跟修正到底是?????
本部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針對食品中農藥之殘留訂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中之農藥殘留應符合此規範。本次預告修正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所新增之農藥品項係依據現有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可幫助民眾及業者檢測食品之農藥殘留是否符合規範。本次方法修正內容經過多次專家委員的審查後,透過預公告收集各界意見,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8條,召開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後正式公告。本次修正預計明(107)年1月1日生效,生效日前已向地方衛生局及民間檢驗機構宣導檢驗方法修正內容,可協助業者針對自家食品進行把關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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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61900874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71(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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