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1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 of "Regulations of Categories and Scales of Food Businesses Subject to Compulsory Registration and Dates of Implementation"
發布於
2022-10-06
截止於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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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第三項。
三、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6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12-21
綜整回應: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0 月 6 日公告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增訂第 1 項第 6 款輸出業,其範疇為輸出我國境內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之輸出業。故倘業者輸出國內產製之食品,且符合同點第 2 項第 6 款,輸出業具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即應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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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1點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衛授食字第1111302009號主 旨: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三、「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63(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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