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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1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 of "Regulations of Categories and Scales of Food Businesses Subject to Compulsory Registration and Dates of Implementation"

發布於 2022-10-06 截止於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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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200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三、「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ocoshao@fda.gov.tw


部  長 薛瑞元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12-21

綜整回應: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106日公告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增訂第1項第6款輸出業,其範疇為輸出我國境內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之輸出業。故倘業者輸出國內產製之食品,且符合同點第2項第6款,輸出業具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即應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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