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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rew of Fishing Vessels"

發布於 2017-11-16 截止於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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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1114
農漁字第1061329345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十二條。

三、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網頁,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基於儘速落實STCW-F國際公約之內容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之推動,另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 電話:07-8239688

() 傳真:07-8136592

() 電子郵件:ljungyao@ms1.fa.gov.tw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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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17-12-01

民眾提問:有關預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之意見回應

一、海洋漁撈工作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所以擔任漁船船員必需經基本安全訓練(最少16小時)合格,始得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以下簡稱船員手冊),同時也證明其具備隨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資格,故船員手冊核發之目的係供專業漁民搭乘特定漁業漁船從事海上工作之基本證件。

二、據統計,目前持有有效船員手冊者達11萬人,而我國漁船仍需仰賴外來勞動力補充,顯示持有船員手冊者,多數未實際從事海洋漁業,因此也衍生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參加勞健保、從事休閒海釣及為特定目的進出港通關使用等管理問題,之前甚至有記者領有漁船船員手冊搭特定漁業漁船出海之情事,應有必要檢討改善。

三、至於一般民眾欲隨船出海從事休閒海釣並無需參加基本安全訓練,即可憑身分證搭乘娛樂漁業漁船,而該等漁船已經航政機關依客船或載客小船標準檢查丈量合格,並由船主投保乘客個人傷害險及意外責任險,不僅快速方便,且對自身安全將更有保障。

四、本次修法目的在避免無意願上漁船工作者參加訓練取得船員手冊,造成相關政府資源的浪費,並使有意願從事漁船船員工作者,參加訓練能趨於正常化、合理化及透明化;另為因應「1995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F公約)已生效實施,除要求船員應具備基本安全訓練之最低知識要求(含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練等專業訓練課程)外,並要求船員應有一定海上經歷,以保持專業技能熟稔度及確實從事漁撈作業,爰基於保障漁船船員海上作業安全,經檢討確有需要將查核船員之海上經歷(每5年至少有1年,或最近1年至少有3個月經歷)納入規範。至兼業漁民問題,我們亦將納入修法檢討。

五、感謝您對漁業政策的關心,目前本草案正值預告期間,我們會蒐集各界意見後,研議確實可行之方案再據以推動。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18-01-09

綜整回應:

一、有關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之修正緣由及目的,本署前於106年12月1日已在此平臺作初步回應。

二、本草案於106年12月18日完成預告,外界主要反映意見及本署回應意見如下:

(一)有關小船受天候、海況等影響,出海作業天數有限,兼業漁民無法符合期滿換發船員手冊,需有最近5年內達1年或最近1年達3個月之海上經歷部分,本署將再檢視現行漁船出海作業情形,研議海上經歷之合理天數。

(二)有關漁船間存在船員互相遞補情形,船員因故無法即時辦理異動登記事宜,無法符合漁船出海前完成漁船船員異動登記部分,漁船船員異動確有無法於漁會辦公時間外,即時辦理異動登記之情形,本署刻正檢討簡化漁船船員進出港主動申報程序,以有效改善出海船員實名登錄問題。

(三)建議核發釣魚證:漁船乃漁民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工具,故漁船為漁民之工作場所,一般民眾不宜以漁船作為休閒釣魚之工具。一般民眾倘欲隨船出海從事休閒海釣並無需參加基本安全訓練,即可憑身分證搭乘娛樂漁業漁船,而該等漁船已經航政機關依客船或載客小船標準檢查丈量合格,並由船主投保乘客個人傷害險及意外責任險,不僅快速方便,且對自身安全將更有保障。

三、感謝您對漁業政策的關心,目前本草案雖已完成預告我們會再針對前揭問題進行溝通及研議確實可行之方案,俟獲得共識後,再據以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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