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S ADMINISTRATION, MO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Gyms (Fitness Centers)"
發布於 2021-03-08 截止於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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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0000761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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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預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 
         (二)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樓。 
         (三)   電話:(02)8771-1515。 
         (四)   傳真:(02)8772-87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少熙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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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0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