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交通部公告:預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2 of Article 21, Supplementary 15 of Article 36 and Supplementary 17 of Article 4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發布於  2024-08-05  截止於  2024-09-0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交航(一)字第113810026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

三、「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

四、考量此次修正係依各部會對強化遙控無人機管理之重大政策修正相關規定,且已於111年至113年間召開5次說明會對外溝通說明並達成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聯絡人:胡技士

(四)電話:(02)2349-6083

(五)傳真:(02)2349-6071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孟諺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3年11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

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2 of Article 21, Supplementary 15 of Article 36 and Supplementary 17 of Article 4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December 2024 except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2, whose effective date shall be otherwise designated and Article 17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November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2024-10-24

綜整回應:

有關網友建議「高空飛行和低空作業不可以一法論之,空拍和農用還是要分開管理才是最恰當!!」一節,經查現行機制已就農用無人機分級管理,相關作為如下:

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同意文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

二、本次修正草案第四十條附件十七表三其他審查規費中之活動申請審查費,亦就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有不同之收費標準。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