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發布於 2020-04-23
截止於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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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30071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3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1587syj@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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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8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2039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8-12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09 年 4 月 23 日至 109 年 6 月 22 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網友提問,回應如下: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請問「三亞蟎 (Amitraz) 」屬動物用藥還是農藥 ? 在現有的「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2019.11.06 )第三條中出現,並且規範「綿羊、山羊」的殘留量,和此份預告法規不同,請問未來將依照哪份為原則 ?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訂定係考量農藥施用後,農藥會殘留於作物或環境中,禽畜可能藉由牧草、水、飼料等食物鏈間接食入造成殘留;「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則係考量動物用藥經合法使用後,仍可能有藥物殘留之情形。兩者訂定目的不同,所依據之評估資料亦不相同,故其限量標準有所不同,經查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 (CODEX) 及歐盟所訂標準亦有此一現象,例如 CODEX 針對牛肉中「 Deltamethrin 」,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為 0.03 ppm ,於農藥殘留標準為 0.5 ppm 。
承上所述,動物產品中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標準之訂定目的並不相同,其標準之判定仍應回歸源頭調查其藥物殘留之原因屬於何者,予以判定。
另針對前述兩項標準之殘留容許量不同之處,將研議考量予以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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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衛授食字第1091300710號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3(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部 長 陳時中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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