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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發布於 2020-04-23 截止於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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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423
衛授食字第1091300710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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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8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2039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8-12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9423日至109622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網友提問,回應如下: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請問「三亞蟎(Amitraz)」屬動物用藥還是農藥?在現有的「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19.11.06)第三條中出現,並且規範「綿羊、山羊」的殘留量,和此份預告法規不同,請問未來將依照哪份為原則?

  1.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訂定係考量農藥施用後,農藥會殘留於作物或環境中,禽畜可能藉由牧草、水、飼料等食物鏈間接食入造成殘留;「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則係考量動物用藥經合法使用後,仍可能有藥物殘留之情形。兩者訂定目的不同,所依據之評估資料亦不相同,故其限量標準有所不同,經查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及歐盟所訂標準亦有此一現象,例如CODEX針對牛肉中「Deltamethrin」,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為0.03 ppm,於農藥殘留標準為0.5 ppm
  2. 承上所述,動物產品中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標準之訂定目的並不相同,其標準之判定仍應回歸源頭調查其藥物殘留之原因屬於何者,予以判定。
  3. 另針對前述兩項標準之殘留容許量不同之處,將研議考量予以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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