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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Information to Be and Not to Be Indicated in Standard Cruise Ticket Contracts"

發布於  2025-05-27  截止於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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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交航(一)字第11498001921號

主  旨: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資訊/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強化消費者保障機制,以健全郵輪旅遊市場秩序,經本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黃科員。

(四)電話:02-8978-6895

(五)傳真:02-2701-848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7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交航(一)字第1159800186號

交通部公告: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Cruise Ticket Service" (former name: Information to Be and Not to Be Indicated in Standard Cruise Ticket Contract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7th, July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5-07-22

綜整回應

一、郵輪(旅遊)涵括食宿遊購行,非僅為單純交通運輸,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交易應有其相應適用之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至消費者、旅行社與郵輪公司三方間之法律關係應回歸消費者與旅行社或郵輪公司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及旅行社與郵輪公司訂定之商業契約規範。

二、本草案之契約當事人係指郵輪公司及個別旅客,郵輪公司得委託代理人以其名義與旅客訂立契約,相關契約當事人之規定將進行修正;有關建議本草案第八點對於旅客解除契約應比照第十點,增訂郵輪公司或其代理人得舉證其實際損害並請求賠償部分,考量本草案第十點第四項僅係為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之實踐;惟因旅客解除契約為其自身之決定,無涉契約解除之責任歸屬,本草案第八點旅客解除契約亦明確規範旅客於出發前解除契約者,應通知郵輪公司及其代理人,並按通知到達至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依比例支付退票費用,應已適當衡平企業經營者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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