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整回應:4位匿名/關注家庭真實情況/草民/市井草民/小老百姓/平民/大兵一號/替代役男申請補充兵之公平權益,您好:
有關本部預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13年6月24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歸化國籍者之權益應予以保障,建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2項「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改為「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為準」部分:
按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其立法原意係考量是類役男之家屬屢有在臺未設籍之情形,其權利保障、義務履行關係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不同。且役男在臺定居設籍,實際家況自以役男在臺情況為準。惟前揭建議事項尚無涉本次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之修正草案內容,經本部研處結果未便採納。
二、有關建議放寬家庭因素服補充兵規定,凡歸化國籍者,直接比照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規定辦理部分:
按本辦法第2條規定,其立法原意係為使家庭社會之老、幼、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能受到役男在家照顧,使必須照顧家庭之役男得以服補充兵役(役期12天),儘早完成兵役義務,全力照顧家庭達紓解其困境之意旨。依兵役公平原則,歸化國籍者應一視同仁,其家況須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始得以申請服補充兵役,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三、有關建議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第3條第3項之規定及訂定有關配套措施,以協助歸化國籍者適應軍中生活部分:
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規定訂定之,因兵役法施行法係屬國防部業管,且前揭建議事項尚無涉本次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之修正草案內容,經本部研處結果未便採納。
四、有關建議「將癌症第二期患者也納入考慮範圍,以更好地反映家庭實際情況,減輕患者及其家屬的負擔」部分:
為有效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考量社會福利制度已臻完備、醫療技術日益進步,爰刪除役男家屬患有中度身心障礙(癌症第二期得比照中度身心障礙)之申請條件。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已將前揭條件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可返家住宿)申請條件,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五、有關建議延緩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修法案公告生效日至114上半年度,既可補齊目前替代役的缺額亦降低受影響的受眾範圍以減少民怨部分:
按本辦法係針對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其家庭情況符合申請服補充兵役資格,得於緩徵原因消滅後申請服補充兵役,惟前揭建議事項係針對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修法案之公告生效日期,尚無涉本次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之修正草案內容,經本部研處結果未便採納。
六、有關94年次以前的役男,並不享有義務役薪資調漲的權益,卻被限縮申請補充兵的權益,建議政府能夠重新審議修正內容根本上之公平原則,僅針對94年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進行此項草案修正,並請再多加討論此草案修正,或是待更多配套措施皆已完善後,延後公告並且延後實行部分:
1.法規修定須遵循一定法制作業程序,本辦法修正草案倘經發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惟生效前業已受理且仍在處理之申請案件,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即該申請案件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2. 按本辦法規定,役男於緩徵原因消滅後,體檢經判定常備役體位,且家況符合申請服補充兵役資格,可於入營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
3. 為配合國防兵力政策調整,調整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已修定相關配套措施,除提高94年次以後役男薪資,並已提高所有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也能兼顧家庭生活開支。
七、有關修正後方案中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之處,特別是對於申請條件的刪除和轉移、經濟困難家庭的忽視、高齡化社會需求的忽視以及對於重大疾病和家庭變故的界定不明確。建議法條修正案不應在短時間內通過,而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部分:
1.為有效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考量社會福利制度已臻完備、醫療技術日益進步,爰刪除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患有中度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之申請條件之申請條件。另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已提高所有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已將前揭條件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可返家住宿)申請條件,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2. 本辦法第2條第2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其立法意旨係指役男入營前家庭突然遭逢類似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變故(如澎湖空難、八仙塵爆、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花蓮地震等意外),造成家屬死亡或重大傷殘等突發事件,且為本辦法第1項5款以外情形,其家庭狀況比該5款情形更為嚴重或相當於該5款者,役男因突發變故亟需負起照顧家庭生活上或經濟上之責任。倘發生類似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變故時,本部另以函釋補充說明方式,提供各地方政府役政單位辦理之依循。
3. 法規修定須遵循一定法制作業程序,本辦法修正草案倘經發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惟生效前業已受理且仍在處理之申請案件,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即該申請案件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八、有關調高申請補充兵之門檻,其家庭因素有照護責任之役男,相對之權益會大幅度地遭到剝奪,望能夠權宜其中公平性再加以討論,而非依公平之名義,限縮82年次以前出生及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之權益,並加以說明修正案箇中差異性。
1. 查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考量需用機關的役男人力運用實益、管理成本負擔、服役役期的最低限度性及因應103年、104年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同意核定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依兵役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轉服為補充兵役。
2. 為配合國防兵力政策調整,有效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並考量社會福利制度已臻完備、醫療技術日益進步,爰調整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刪除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患有中度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之申請條件。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已將前揭條件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可返家住宿)申請條件。
3. 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已提高所有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另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