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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2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發布於  2026-03-16  截止於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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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220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

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聯絡人:陳助理研究員

(四)電話:04-22177682

(五)傳真:04-22292017

(六)電子郵件:ch0180@boch.gov.tw

 

部  長 李遠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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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5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77901號

文化部令: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20條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5-26

民眾提問:

一、針對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因其涉及全民公共利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督促各級主管機關積極依法行政。透過明確的時效規定,避免行政怠惰或無故拖延,確保審查程序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程內辦理。又,本草案增訂之三個月期限,係指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召開會議進行審查之法定時限,而非案件審結之期限,亦非屬所述將「審查期限縮短至三個月」規範。

二、另現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已明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另「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等規定,爰就相關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提送主管機關前,已規範對外說明機制。

三、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已規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5-05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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