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2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發布於
2026-03-16
截止於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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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 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四條第六項。
三、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 )「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聯絡人:陳助理研究員
(四) 電話:04-22177682
(五) 傳真:04-22292017
(六) 電子郵件:ch0180@boch.gov.tw
部 長 李遠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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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5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77901號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tor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5-26
民眾提問:
一、針對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因其涉及全民公共利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督促各級主管機關積極依法行政。透過明確的時效規定,避免行政怠惰或無故拖延,確保審查程序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程內辦理。又,本草案增訂之三個月期限,係指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召開會議進行審查之法定時限,而非案件審結之期限,亦非屬所述將「審查期限縮短至三個月」規範。
二、另現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 條已明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另「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等規定,爰就相關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提送主管機關前,已規範對外說明機制。
三、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 條第1項第1款已規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5-05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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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第20條修正草案
文化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22011號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文化部。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三)聯絡人:陳助理研究員(四)電話:04-22177682(五)傳真:04-22292017(六)電子郵件:ch0180@boch.gov.tw部 長 李遠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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