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公告:預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SPORT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Mountain Adventure Activities"
發布於
2025-11-07
截止於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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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運動部。
二、 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第1項。
三、 「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7樓。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057,莊科長。
(四) 傳真:(02)2732-293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李洋
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2-14
綜整回應:
本草案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訂定,相關名詞定義按消保法規範辦理。依據消保法規範,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另本草案序言已訂明「所稱山域活動,指企業經營者以休閒旅遊為目的,規劃及帶領消費者進入我國山域,從事…… 之山域活動。」爰此,倘係協會、登山隊、聯誼會、活動同好會、登山社團進行上述行為,其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即應納入及遵守本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依登山界實務,本草案適用範圍,是否因框定以休閒旅遊為目的,而限於發展觀光條例所稱旅行業,將於後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中討論。
草案序言說明第2 點係解釋山域活動範圍,係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之山域嚮導類別而定義,對於雪攀嚮導執行業務之定義,將納入後續研修「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討論。
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山域嚮導須經過技能訓練、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等課程,學、術科測驗通過,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始發給山域嚮導證書。有關建議須嚮導人員須具備救護證照一事,本部全民運動署將再研議精進山域嚮導訓練課程,並於後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中討論評估納入本事項。
有關建議增加嚮導與隊員人數比例結構,本草案於研議過程中與場域管理機關、業者討論後,考量各式山域活動型態多元、行程難易度差異大,且各地山域條件、人力資源與市場規模不一,不宜強制規定比例,以避免實務窒礙難行。本草案非契約本身,係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於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0 點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時,應明確揭示帶隊者與消費者之人數比。
有關本草案是否僅適用旅行業、業者資料揭露程度是否增列業者資本額、營業登記、商業登記以及投保保險的公司,及嚮導人員須持有常見意外事件能簡易處理的救護證照(ex EMT1 、WAFA等等)、增加履約保險等建議,將研議納入草案並提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賡續討論。
感謝諸位不吝提供本草案擬定建議,本部全民署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民間團體交換意見,充實完備本草案內容,再次感謝諸位對山域活動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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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預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運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運授全部字第1140250058A號主 旨:預告訂定「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運動部。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三、「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7樓。(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057,莊科長。(四)傳真:(02)2732-293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洋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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