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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運動部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運動部公告:預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SPORT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Mountain Adventure Activities"

發布於  2025-11-07  截止於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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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運授全部字第1140250058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運動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7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057,莊科長。

(四)傳真:(02)2732-293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洋



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2-14

綜整回應:

  • 有關草案序言「企業經營者範圍」:
  1. 本草案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訂定,相關名詞定義按消保法規範辦理。依據消保法規範,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 另本草案序言已訂明「所稱山域活動,指企業經營者以休閒旅遊為目的,規劃及帶領消費者進入我國山域,從事……之山域活動。」爰此,倘係協會、登山隊、聯誼會、活動同好會、登山社團進行上述行為,其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即應納入及遵守本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至依登山界實務,本草案適用範圍,是否因框定以休閒旅遊為目的,而限於發展觀光條例所稱旅行業,將於後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中討論。
  • 嚮導人員資格、範圍及與成員的比例結構
  1. 草案序言說明第2點係解釋山域活動範圍,係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之山域嚮導類別而定義,對於雪攀嚮導執行業務之定義,將納入後續研修「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討論。
  2. 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山域嚮導須經過技能訓練、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等課程,學、術科測驗通過,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始發給山域嚮導證書。有關建議須嚮導人員須具備救護證照一事,本部全民運動署將再研議精進山域嚮導訓練課程,並於後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中討論評估納入本事項。
  3. 有關建議增加嚮導與隊員人數比例結構,本草案於研議過程中與場域管理機關、業者討論後,考量各式山域活動型態多元、行程難易度差異大,且各地山域條件、人力資源與市場規模不一,不宜強制規定比例,以避免實務窒礙難行。本草案非契約本身,係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於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時,應明確揭示帶隊者與消費者之人數比。
  • 有關本草案是否僅適用旅行業、業者資料揭露程度是否增列業者資本額、營業登記、商業登記以及投保保險的公司,及嚮導人員須持有常見意外事件能簡易處理的救護證照(ex EMT1、WAFA等等)、增加履約保險等建議,將研議納入草案並提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賡續討論。
  • 感謝諸位不吝提供本草案擬定建議,本部全民署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民間團體交換意見,充實完備本草案內容,再次感謝諸位對山域活動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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