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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2、附表3、附表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2, 3 and 4 of Article 2 of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發布於  2025-06-26  截止於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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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法檢字第1140452316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網頁。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王科長

(四)電話:(02)21910189轉2320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銘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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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4年8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院臺法字第1141023110號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4年8月27日生效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categories and items of narcotics governed by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27th, August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5-07-23

綜整回應: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下稱毒審會),以相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組成,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經毒審會決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本修正草案增列丁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氟托咪酯為第二級毒品,係相關機關多方蒐集資料後,經出席毒審委員充分討論並一致決議將該等物質列為第二級毒品加強管制,以防止濫用造成社會危害,保障國人健康。

二、又三大公約為我國毒品審議之指標,該等物質雖未經三大公約列管,惟毒品管制除需考量國際列管情形外,亦應就其地域或鄰近國家之毒品濫用情勢輔以國內查緝實務情形進行綜合研判,該等物質於國內查緝實務中已有檢出,又參酌聯合國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早期預警通報系統警示於東亞及東南亞發現濫用情形,若其類似物流入我國造成濫用,其危害性不堪想像,為防範於未然,應提早納入管制,及時超前部署。

三、另有關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電子煙導致合法產品消失,電子煙遭污名化等情,係屬衛生福利部之職掌,本部未便回應。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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