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laces Require Installing the Carpet, Curtain, Drape, Billboard and Other Fire Retardant Products Attached with the Fire Retardant Label"
發布於 2018-11-16 截止於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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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台內消字第1070800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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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1條第1項。 三、「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電話:02-81959238 (四) 傳真:02-8911426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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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3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