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4 of Article 21 of "Regulations for Exa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Structuring Farming Facilities on Agricultural Land"
發布於 2022-12-29
截止於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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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及本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 )「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 本修正草案係基於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相關政策推動、因應養殖產業實務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審認依據,確有其急迫性,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 電話:02-2383-5756。
(四) 傳真:02-2332-895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2年2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4 of Article 21 of "Regulations for Exa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Structuring Farming Facilities on Agricultural Land"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23-01-12
綜整回應:
感謝你的留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6年修法時,意為輔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既存且持續經營之室外養殖魚塭,合法經營養殖漁業,無意擴大或無條件放寬此類屬優良農地性質,應以農糧生產為主之土地。又室內水產養殖設施興建面積可達土地面積百分之八十,具相當規模之建築量體,顯已改變當地地形地貌,加上設置循環水設施之需求而設置之室外生態循環處理池或蓄水池等,若非以既存室外養殖池為基礎,恣意整地開挖等情形,著實破壞周邊優良農地之整體農業生產環境。爰本次修法,基於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擬設置較大建築量體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仍在原確保既有從事養殖使用者權益原意,限於106年6月28日前既存且持續從事養殖使用之土地。
本於農牧用地既作為農糧畜牧使用,對於座落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亦應與特定農業區之管理思維相同,爰本次修法亦納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養殖池比照特定農業區之規定,惟其採認時間點則為配合本次修法以112年為準,而非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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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農漁字第1111348956A號主 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四、本修正草案係基於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相關政策推動、因應養殖產業實務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審認依據,確有其急迫性,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三)電話:02-2383-5756。(四)傳真:02-2332-895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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