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1-03-31 截止於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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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七年六月九日制定公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茲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法關於姻親自行迴避之規定。基此,為確保勞資爭議之仲裁委員公正客觀審理仲裁案件,避免案件審理因利害關係致有未公正之情事,並基於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以使本法規定能確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復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茲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為確保勞資爭議之仲裁委員公正客觀審理仲裁案件,爰勞動部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2條修正草案,又因前揭施行法已生效,對於仲裁案件處理將會產生實質影響,性質較為單純,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