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edestrian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Act"
發布於
2024-08-01
截止於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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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交通部。
二、 訂定依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3條。
三、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聯絡人:周幫工程司
(四) 電話:02-8771-2842
(五) 傳真:02-8771-286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本案就本條例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設備、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之寬度數值等用詞定義、清查妨礙行人通行安全之障礙物、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核程序等事項為細節性、補充性之規定。另為落實本條例立法意旨,儘速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與本條例實務執行密切相關,實有配合本條例儘速發布施行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序文但書後段及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
部 長 劉世芳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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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9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台內國字第1130810870號;交路字第11300280881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edestrian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Act"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October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4-08-21
綜整回應:
內政部公告預告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草案,於113年8月15日結束,於預告期間對本細則提供寶貴的意見,綜整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細則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視障引導標線及號誌」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及194條使用「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用詞不一致問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於113年7月22日將第185條第2項「視障引導標線」修正為第185條第3項「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及將第194條第一項第3款第5目「盲人音響號誌」修正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因道路交通標線及號誌之主管法規為設置規則,而且交通部業於113年7月22日修正前述標線及號誌之用詞,爰本部配合依設置規則之用詞修正本細則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用詞。 二、有關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學校,建議新增「特殊教育學校」部分,因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學校包含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已涵蓋小學至大學以上各級學校,而特殊教育學校自是屬於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學校規定範疇。 三、有關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8款是否新增「民用航空站」部分,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因搭乘飛機前往民用航空站之旅客,一般以搭乘交通工具到達為主,鮮少有以步行前往航空站情形,且航空站周邊較無其他行人密集場所,故本項建議本部將納入參考。 四、有關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10款是否新增「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夜市、國家公園遊憩區、國家森林遊樂區育樂設施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纜車站、輕軌站、渡船頭」部分,因本細則草案第9條第1項第10款為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而以上所指場所皆屬公共場所範疇。 五、有關本細則草案第13條第1項第3款是否新增「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部分,本細則草案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屬原同意設置,卻有妨礙行人通行事實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而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係基於維持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而設置,與本細則所規範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有別,未涉競合問題。另查設置規則第191條第3項第3款規定「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171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故丁字路口若要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之前提要件為不影響行人通行,倘若削減人行道後致行人通行空間不足有影響行人通行時,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之設置機關自無法依設置規則第191條第3項第3款前段規定削減人行道。 六、有關行人優先區標誌建議部分,依本細則草案第13條第3項第1款「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訂定。本部業已函請交通部就本細則涉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部分,新增相關標線、號誌設計及規定,俾使全國有統一性規範。
感謝您對本規則草案訂定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敬啟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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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台內國字第1130808324號主 旨:預告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交通部。二、訂定依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13條。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聯絡人:周幫工程司(四)電話:02-8771-2842(五)傳真:02-8771-286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就本條例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設備、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之寬度數值等用詞定義、清查妨礙行人通行安全之障礙物、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核程序等事項為細節性、補充性之規定。另為落實本條例立法意旨,儘速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與本條例實務執行密切相關,實有配合本條例儘速發布施行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序文但書後段及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部 長 劉世芳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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