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of Notification Procedures of Electricity Enterprise Emergency"
發布於
2026-01-13
截止於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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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電業法 」第三十五條。
三、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因電業法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明定修正之條文實施前,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取得電業執照;本案考量特定電力供應業管理需求具急迫性,並已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 聯絡人:郭技士
(四) 電話:(02)2772-1370#6346
(五) 傳真:(02)2731-6598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能源署決行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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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6-03-06
綜整回應:
感謝台端對於「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的意見,本標準適用對象為電業,為避免影響供電穩定,電業發生事故時,應依本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俾主管機關即時掌握訊息,採行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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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經授能字第11403011970號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五條。三、「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因電業法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明定修正之條文實施前,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取得電業執照;本案考量特定電力供應業管理需求具急迫性,並已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三)聯絡人:郭技士(四)電話:(02)2772-1370#6346(五)傳真:(02)2731-6598(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能源署決行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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