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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of Notification Procedures of Electricity Enterprise Emergency"

發布於  2026-01-13  截止於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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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經授能字第114030119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五條。

三、「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因電業法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明定修正之條文實施前,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取得電業執照;本案考量特定電力供應業管理需求具急迫性,並已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聯絡人:郭技士

(四)電話:(02)2772-1370#6346

(五)傳真:(02)2731-659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能源署決行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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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6-03-06

綜整回應:

感謝台端對於「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修正草案的意見,本標準適用對象為電業,為避免影響供電穩定,電業發生事故時,應依本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俾主管機關即時掌握訊息,採行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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