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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公告:預告「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Cultural and Arts Procurements"

發布於  2021-06-03  截止於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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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531
文秘字第11020195902

主  旨:預告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c.gov.tw)「文化法規/行政規則」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文化部秘書處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

() 電話:02-85126376

() 傳真:02-8995642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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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0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文秘字第11020283641號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Cultural and Arts Procurements"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 2021-08-04

綜整回應: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有關執行能力項目內容,係就與執行能力有關之項目,舉例並概括性之規定,機關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就與該案所需之執行能力,依實際需要納入評選或評審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專業人力規劃、經驗、實績或計畫周延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項目。爰維持原條文。

文化部 2021-07-30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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