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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22-11-18 截止於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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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言 0 已關注
有關您的建議,我們將錄案研議辦理,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感謝您提供寶貴建議,水利法第2條、第18條及第85條分別規定水為國家資源、用水標的之順序及水權費之徵收起點,係為促進水資源合理分配及進一步促進水資源永續經營目的而訂定,而農業用水僅為水資源利用之其一標的。查農田水利法係以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為目的訂定之特別法,爰本法本次修正乃配合刪除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設施範圍之管理及處罰規定等。至於水權制度及有關水資源合理分配之相關規定,基於水利法為各水利事業基本法之定位,仍應於水利法規定為宜。
有關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將由本署彙整錄案通盤檢討研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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