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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

發布於 2017-02-06 截止於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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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翌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
(二)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電話:02-27571613
(四)傳真:02-27229149
(五)電子郵件:vac195049@mail.vac.gov.tw
 

機關回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017-04-20

民眾提問:

Zao /Ishan 君,您好:

本會預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6年4月6日結束,本會綜整說明如下:

 一、影響評估報告是法制作業的前置評估作業,有助於讓民眾了解行政機關推動相關行政措施與法規之政策考量,本會將於呈報行政院審議時加附「影響評估報告」,俾增進人民信賴。

 二、依銓敘部65年函釋規定,現行支領月退休金(俸)軍 公教人員子女教補費比照現職人員支給,故非僅獨厚軍職退伍人員。政府正積極推動年金改革,退休軍職人員的子女教育補助費議題已包含在年改議題當中,無需單獨討論,避免引發不必要社會爭議。

 三、本項預算並無法源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僅係行政命令,目前是比照現職軍公教人員,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辦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須有清楚之界線及範圍,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憲法第23條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以法律定之,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本會本於照顧退除役官兵宗旨,積極維持本項福利措施,研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列相關條文,以取得法律依據。

 四、建議修改草案第27條之1末句「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文字為「由輔導會訂定之」(或者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備查)將提法規審議委員會討論。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敬啟

機關綜整回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017-02-15

綜整回應:補充說明:我們將如何處理您所提問的寶貴意見呢?

本條例草案意見徵詢將於2017/4/6結束,我們會把所有收到的建議彙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民眾意見彙整表」,並於2017/4/20前公開在本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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