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of Food Businesses"
發布於 2017-10-02
截止於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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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30198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69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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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14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6年10月2日至12月1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法規之規範業者範圍
請問物流業者怎麼定義?是指專門替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的物流公司嗎?那如果只是單純個案接受委託的物流業者,如宅急便、新竹貨運等,也算是嗎?那跑單幫的卡車公司,也算嗎?如果都算,那這個法令可能執行嗎?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是擾民而已。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七項:「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如有上述運送、貯存之行為,例如留言中指出之物流業者、跑單幫的卡車公司,即屬本辦法草案所指之物流業者。
此外,本辦法公告後,將依行政程序再針對應申請登錄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進行預告,具體列出法規實施細節,供各界審視評論。
法規目的
請問若運輸業者登入平台後,運輸車輛還能載非食品類物品嗎?像物流業者都會混貨載,登錄管制的意義在?
為加強掌握食品業者資訊,提升食品衛生管理效率,掌握運輸車輛有其必要。 業者運輸食品時,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第七條:食品業者運輸管制之相關規定(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 ? id=109233&k1=%E9%A3%9F%E5%93%81%E8%89%AF%E5%A5 ),包含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等。
實務操作
"此修法立意良善,但依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相關業者皆需強制登錄,可推論食品相關業務的物流業者應已有在登錄平台上建立相關資料,此草案是會在非登不可欄位中再新增物流業者登錄專區?如此是否會造成業者重複登錄的困擾?敬請協助評估"
草案所指的物流業者,是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貯存的業者。如已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上登錄在案之業者,有上述行為時,僅需在該平台上新增之物流業者頁籤,登打倉庫地點、儲運條件、聯絡方式及交通工具之種類、數量等,無須重複登錄既有資訊,如公司基本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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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衛授食字第1061301981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三、「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69(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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