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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第4條附件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3 and 4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ng Ocean Freight Forwarders"

發布於  2024-12-18  截止於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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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交航(一)字第11398003963號

主  旨:預告修正「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第四條附件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航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三、「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第四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資訊/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邱科員。

(四)電話:02-8978-6868

(五)傳真:02-2701-848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第四條附件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5-04-29

綜整回應:

查本管理規則附件2填表說明已敘明『非屬本國籍者於備註欄註明國籍』,爰現行附件尚符合臺端建議之多元身份友善宗旨,另考量本次修法目的係為統一航業法所轄各業別管理規則之一致性,爰本次暫不予修正。臺端建議內容,將納為後續修法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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