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Continuous Education Program and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發布於
2023-05-02
截止於
2023-06-01
討論(尚餘0 天)
5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 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四項。
三、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 考量本辦法甫於111年9月2日全文公告修正在案,本次再修正草案業於112年1月6日邀集相關利害團體會商,又團體期待儘速修正公告,為使長照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內涵符合實務所需及快速回應民間訴求,故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爰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5
(四) 傳真:(02)859060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衛部顧字第1121962829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Continuous Education Program and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10-06
綜整回應:
民眾所提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族群繼續教育所需積分數、BA08足部照護訓練課程師資資格及實體繼續教育積分要求較醫事人員為高等意見,衛生福利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為使長照人員於提供服務期間,均能年年持續修習原住民族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以對於具原住民或其他族群身分之受照顧者之族群文化、經濟狀況、生活習慣,有基本認識及瞭解,以提供適切的健康及照顧服務。考量文化敏感度非一蹴可及,須長期培植,且原住民族之多元與特殊性,爰本辦法規定長照人員持有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6年內,以每年均需修習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6點,即每年至少各1點為原則。
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上開辦法前次修正公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取得多元族群文化課程積分之點數,於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時,得全數併為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採計,最高採計12點,高於12點可認屬專業課程積分。另查本次修法業規劃依長照人員證明屆期時間,彈性調整所應完成之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應達成之積分數如下:
(一)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
(二)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1點。
三、足部照護係屬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所定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服務人員為之。再查,該項照顧組合之服務對象,係為經確診糖尿病患者,長照需要評估結果之照顧問題清單包含走路問題、皮膚照護問題或傷口問題,且具足部皮膚脱皮、龜裂、角質硬化(繭、雞眼)或問題甲(厚甲、捲甲、輕微崁甲)問題之長照需求者。可見,足部照護的服務對象與美甲工作坊的客群不同,且足部照護的服務對象為易感染之糖尿病者,爰需由具醫療背景之專業人員擔任師資提供教育訓練。
四、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自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長照人員依各該専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認定。因此,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自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即可採計,不需登錄於長照服務單位(照服員特殊訓練例外),特予釐明。此外,本部為利長照人員取得優質的線上課程,已於長期照顧專業人員線上平台置入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多國語言之繼續教育課程,提供長照人員及外籍機構看護工學習之用,以提高渠等人員繼續教育之近便性。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298號主 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四項。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四、考量本辦法甫於111年9月2日全文公告修正在案,本次再修正草案業於112年1月6日邀集相關利害團體會商,又團體期待儘速修正公告,為使長照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內涵符合實務所需及快速回應民間訴求,故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爰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5(四)傳真:(02)859060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