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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9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pecialties and Examin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

發布於  2023-03-29  截止於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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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衛部照字第112156041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

三、「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登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108

(四)傳真:(02)8590707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6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衛部照字第1121560753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9條附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pecialties and Examin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5th, January 2024 except Paragraph 2 and 3 of Article 3, which become effective from 26th, June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06-26

綜整回應:

1. 專科護理師分科調整:專科護理師證書係執業資格認定,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具有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所規範之醫療業務條件,並由醫療機構依專科護理師具備能力授權可執行之項目;故於112年1月5日修正發布,將原專科護理師之6大分科(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與「麻醉」專科護理師(發布後1年施行),並規劃臨床專科護理師取得證書後之專業分科,結合進階護理繼續教育再授權專業團體認證;惟各訓練醫院自95年起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為減少各醫院及專科護理師之衝擊,故恢復原6大分科之調整;培育專科護理師以因應人口為基礎之社區醫療照護需求,增設家庭科。

2. 專科護理師訓練期程調整:鑒於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已規定於第九條附表,且為賦予訓練醫院能依個別性、需求性更有彈性空間規劃完整之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爰於112年1月5日刪除原規定「學科訓練及臨床訓練合計訓練期間為6到12個月」之限制,並調整補充臨床訓練為12個月。考量104年起訓練醫院即依循既有訓練模式辦理訓練課程,為強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得於臨床上持續訓練與學習,銜接次年度甄審,故恢復原訓練期間及補充臨床訓練期間之規定。

3.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全條文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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