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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n the Recycling of Industrial Waste"

發布於  2018-03-05  截止於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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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31
經授工字第10720404221

主  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341-3

() 電話:02-27541255分機2736

() 傳真:02-2704375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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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8-05-17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

  • 有關煤灰再利用,其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已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適用,且「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具節省原生材料使用之功能性利益,非屬掩埋行為。
     
  • 為確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無對環境品質造成負面影響,本部已刻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授權擬具「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草案,其中煤灰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者,亦屬納管範圍,未來應對使用地點進行相關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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