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n the Recycling of Industrial Waste"
發布於
2018-03-05
截止於
2018-05-04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 經授工字第 1072040422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moeaidb.gov.tw ),「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 二 )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41-3 號
( 三 ) 電話: 02-27541255 分機 2736
( 四 ) 傳真: 02-27043753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Top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8-05-17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
有關煤灰再利用,其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已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適用,且「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具節省原生材料使用之功能性利益,非屬掩埋行為。
為確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無對環境品質造成負面影響,本部已刻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授權擬具「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草案,其中煤灰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者,亦屬納管範圍,未來應對使用地點進行相關環境監測。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經授工字第10720404221號主 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二)地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3號(三)電話:02-27541255分機2736(四)傳真:02-27043753(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