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4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etermination of Reasonable Due Care Obligations of Enterprises Commissioning Waste Clearance"
發布於 2020-09-07 截止於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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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環署廢字第1091153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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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條、第4條、第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31
(四) 傳真:(02)2311-774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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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2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