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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Centers"

發布於  2025-05-09  截止於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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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2422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4項。

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按「學生輔導法」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本草案有配合該法儘速訂定之必要,屬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情形,且本草案已多方諮詢輔導諮商、教師、家長及兒少等團體代表意見,且已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22,柯視察。

(四)傳真:(04)2332-518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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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4年6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619A號

教育部令:訂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Centers"

機關回應

教育部 2025-06-03

綜整回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草案

一、 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相關人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部分,說明如下:

輔諮中心相關人員如屬專業輔導人員,其資格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如屬教師,其資格定於「教師法」;其餘人員依據各該法規辦理。

二、 有關駐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輔導設施設備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依前2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或擇定之學校聘任之。」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本部已訂有「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

三、 有關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遴選委員會部分,說明如下:

本辦法未規定之部分,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自訂行政規則。

四、 有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調整部分,說明如下:

本部已依立法院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所通過之附帶決議,於114年2月17日報請行政院核定,將俟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後續事宜。

五、 有關建議刪除本辦法第5條第2款輔諮中心主任資格「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3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輔諮中心主任,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爰所列資格為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如主管機關有更合適之人選,得依需求遴聘之。

(二)因輔諮中心主任應具有輔導諮商專業訓練背景,且須有一定的行政歷練,才能夠有效領導輔諮中心之運作,目前所定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得作為主管機關遴聘資格之一。

六、 有關建議刪除本辦法第11條第2款及第5款,輔諮中心於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回復開案評估,結案時於15個工作日內提供結案紀錄部分,說明如下:

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以辦理處遇性輔導及相關行政工作,並建置所屬學校轉介開/結案標準及各項作業流程,包括相關工作期程規範。

七、 有關建議新增專任輔導教師於輔導諮商中心辦理心理師執業登記之規範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4項規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有關專任輔導教師於輔導諮商中心辦理心理師執業登記之規範,非前開規範項目,爰仍依本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含主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及兼辦輔導工作之教師)從事學生諮商輔導工作,得以服務學校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惟如學校未符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則得以縣市政府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5-06-25

綜整回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草案

一、 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相關人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部分,說明如下:

輔諮中心相關人員如屬專業輔導人員,其資格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如屬教師,其資格定於「教師法」;其餘人員依據各該法規辦理。

二、 有關駐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輔導設施設備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依前2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或擇定之學校聘任之。」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本部已訂有「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

三、 有關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遴選委員會部分,說明如下:

本辦法未規定之部分,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自訂行政規則。

四、 有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調整部分,說明如下:

本部已依立法院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所通過之附帶決議,於114年2月17日報請行政院核定,將俟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後續事宜。

五、 有關建議刪除本辦法第5條第2款輔諮中心主任資格「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3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輔諮中心主任,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爰所列資格為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如主管機關有更合適之人選,得依需求遴聘之。

(二)因輔諮中心主任應具有輔導諮商專業訓練背景,且須有一定的行政歷練,才能夠有效領導輔諮中心之運作,目前所定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得作為主管機關遴聘資格之一。

六、 有關建議刪除本辦法第11條第2款及第5款,輔諮中心於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回復開案評估,結案時於15個工作日內提供結案紀錄部分,說明如下:

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以辦理處遇性輔導及相關行政工作,並建置所屬學校轉介開/結案標準及各項作業流程,包括相關工作期程規範。

七、 有關建議新增專任輔導教師於輔導諮商中心辦理心理師執業登記之規範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4項規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有關專任輔導教師於輔導諮商中心辦理心理師執業登記之規範,非前開規範項目,爰仍依本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含主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及兼辦輔導工作之教師)從事學生諮商輔導工作,得以服務學校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惟如學校未符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則得以縣市政府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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