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6-08-07
截止於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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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開始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運動部綜合規劃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364,羅專員
(四)傳真號碼:(02)2751-4523
(五)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本次修法涉及運動安全提升、兒童少年保護及身心特殊需求者運動平權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為儘速建立完善運動治理制度,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法涉及運動安全提升、兒童少年保護及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運動平權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為儘速建立完善運動治理制度,避免因一般預告期間影響相關制度推動時程,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辦理,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以兼顧法規制度程序公開透明及政策推動之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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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9-02
綜整回應:麻糬、陳先生
回應:麻糬
一、
(一)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27條辦理賽會或活動納入共融參賽組別,係以運動團體辦理之賽會活動為主,本部已規劃相關推動計畫,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學生平等參賽權益。所提意見納入爾後政策執行參考。
(二)依據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5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教練證、運動裁判證及運動專業人員證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以確保運動環境安全。
(三)有關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運動專業人員等消極資格之限制,主要在於提供從事或參與運動活動人員的安全、可靠環境,避免不適任人員有機可趁,使人受到傷害,以提升運動安全與活動品質,確保個人權益,期望營造更好的運動環境之良法美意,帶動全民健康運動之立法目的。
二、
(一)依據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54條第2項及第55條第1項規定可知,資料庫與查詢機制係由各相關主管機關統籌建置,並使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等8項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爰各級學校無須配合建立大量資料庫。
(二)另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現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並於進用教師及運動教練前,以及在職期間定期查詢。前開系統業介接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勞動部及警政署等資訊系統,可提供學校一併查詢,以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另依規定由學校指定專人統一查詢,除可兼顧受查詢人員之個人資料安全,亦可減少重複查詢及資料管理作業,降低學校及第一線教師之行政負擔。
三、
(一)安全是推動高風險運動的根本基礎,唯有安全的運動環境才能保障所有從事或參與者的權益,也是本部推動全民運動的重要指標。
(二)有關所提民間運動設施面臨更嚴格的許可,可能導致小型民間運動工作室因無法負擔成本而被迫歇業等建議一節,本部將錄案參處,作為未來本部修正相關規定之參考。
四、
本部已積極規劃身心障礙人才培育相關計畫,所提意見納入爾後政策執行參考。
五、
(一)有關基層運動選手培訓,係地方政府依本部「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所定運動種類及設站資格,提報所轄各級學校設站培訓計畫,經本部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後,由地方政府統籌分配予所轄各級學校經費補助額度,前開學校涵蓋全國各級基層學校。
(二)本部成立適應運動司,主責相關政策並編列預算,引導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適應運動,增加身心特殊需求民眾運動機會,促進平權發展,所提意見納入爾後政策執行參考。
六、
有關實務上不適任運動教練行政調查程序冗長一節,為強化校園外兒少運動安全保障,本部研擬完善運動教練消極資格、查詢機制及兒少運動教學安全知能培訓制度,並參考衛福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方向,將相關態樣納入證照查詢系統揭露;後續並配合該法修法,透過與衛福部兒少工作證制度及所建置相關資訊平臺之跨部會合作,強化兒少安全、程序保障及案件處理效能。
七、
(一)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肯認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或方案決策過程之意,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26條納入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代表參與機制,至身心障礙特定運動團體輔導治理,另依相關條文辦理,以保障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權益。所提意見納入爾後政策執行參考。
(二)現行國民體育法第39條第4項第1款(修正草案第43條第4項第1款)規定,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即係為保障運動選手實質進入協會之決策核心。
(三)本部自114年9月9日成立起,為改善協會運動員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推薦或多為退役選手擔任等現況,已積極輔導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單項運動協會推動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制度,以提升現役選手代表性,發揮運動員委員會功能。
(四)運動團體仍應以公平、公正及公開之管理方式為首要,本部以推動全民運動為宗旨,並適時實施相關財務查核,確保團體發展之合法與正當性。
回應:陳先生
一、本次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係因修法涉及運動安全提升、兒童少年保護及身心障礙者運動平權等重大公共利益,為儘速推動制度,爰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目前本法仍屬草案階段,預告後尚須送立法院審議,經審議通過及總統公布後始正式施行,故實際施行時程仍視後續程序及最終公布內容而定。
預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公告事項:一、「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開始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運動部綜合規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364,羅專員(四)傳真號碼:(02)2751-4523(五)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三、本次修法涉及運動安全提升、兒童少年保護及身心特殊需求者運動平權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為儘速建立完善運動治理制度,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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