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24-11-21
截止於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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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高視察
(四) 電話:(02)27878000轉7378
(五) 傳真:(02)2653106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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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4年5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衛授食字第1141300255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amended standard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7)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05-08
綜整回應:
113 年 11 月 21 日至 114 年 01 月 20 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4 條及第 2 條附表 1 修正草案期間,於眾開講平台接獲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彙整回應如下:
序號
提案議題
留言內容或提供之意見
本部說明
1
關於維生素 C 品名修正
意見一、有關標示:
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編號 012 「抗壞血酸」、編號 013 「抗壞血酸鈉」、編號 029 、「抗壞血酸鈣」之品名修正為「 L- 抗壞血酸」、「 L- 抗壞血酸鈉」、「 L- 抗壞血酸鈣」,原本能用於食品添加物本就只有 "L-" 結構式,如僅標示 " 抗壞血酸 " 等,是否適法 ?
就食品中添加抗壞血酸之內容物標示,提出 3 項建議,以減低業者改標負擔: ① "L-" 結構式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下稱本標準 ) 附表二之規格; ② 於「品名」增加括號名稱,彈性命名選項; ③ 於「食品添加物通用名稱」法規,增加「 L- 抗壞血酸」之通用名稱,包括「抗壞血酸」及「維生素 C 」。
於「食品標示常用問答區」提供業者使用 L- 抗壞血酸之產品標示規範。
意見二、有關緩衝期:
強制要求業者將結構式標於產品內容物,將造成不必要浪費,建議延長施行日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以製造日期為主 ) ,給予廠商修正標籤之時間、消化目前已訂製之現有標籤。
意見三、有關規格:
第 ( 三 ) 類抗氧化劑編號 014 「抗壞血酸鈣」之規格標準未列 "L-" 結構式;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編號 029 「抗壞血酸鈣」未列規格同抗氧化劑,建議另行修正。
有關意見一之回復:
現行第 ( 三 ) 類抗氧化劑,編號 003 品名為「 L- 抗壞血酸(維生素 C )」、編號 004 品名為「 L- 抗壞血酸鈉」、編號 014 品名為「 L- 抗壞血酸鈣」,均已將品名納入 "L-" 結構式,且現行本標準附表二中,§ 08012 、§ 08013 之規格亦已納入 "L-" 結構式。
參採建議將「抗壞血酸 ( Ascorbic Acid) 」、「抗壞血酸鈉 (Sodium Ascorbate ) 」、「抗壞血酸鈣 (Calcium L-Ascorbate) 」納入品名括號中,分別修正為「 L- 抗壞血酸(抗壞血酸、維生素 C )」、「 L- 抗壞血酸鈉(抗壞血酸鈉、維生素 C )」、「 L- 抗壞血酸鈣(抗壞血酸鈣、維生素 C )」。
關於食品中添加營養添加劑維生素 C 之標示: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食品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添加物之名稱,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使用本標準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
食品倘添加符合上開標準之「 L- 抗壞血酸」,可標示為「 L- 抗壞血酸」、「抗壞血酸」及「維生素 C 」;另,倘添加符合上開規格標準之「 L- 抗壞血酸鈉」,可標示為「 L- 抗壞血酸鈉」、「抗壞血酸鈉」及「維生素 C 」。
有關意見二之回復:
考量品名修正影響包裝標示,爰提供適當緩衝期。
有關意見三之回復:
關於本標準附表二涉及「抗壞血酸鈣」之規格修正建議,本部納入未來修正。
2
第 ( 十 ) 類香料
意見一:天然香料定義及規範
修正後之「天然香料」定義為何?是否會影響「非登不可」現有成分選項「天然香料」的定義?
「 098 未針對特定化學物質純化之天然香料」名稱難理解,可否解釋?
意見二:關於奎寧及胡薄荷酮
奎寧於法規修正前後有何差異,是否仍能標示為天然香料?
同為原備註表列之香料成分,修正後,飲料中之奎寧可來自編號 095 「含氮雜環類」,總使用限量為 85mg/kg ,但來自編號 079 「酮類」之胡薄荷酮 (Pulegone) 卻為不得使用,想確認本次修改目的僅是要做格式調整或要修改使用限制?
承前點,同為原備註表列之香料成分,奎寧及胡薄荷酮分別在編號 095 及 079 類有備註,那其他原備註表列之香料成分,如苦木素 (Quassine) ,是否也應於編號 083 「碳氫化合物類」備註使用限制?
關於編號 079 酮類的使用限制「 2. 胡薄荷酮 (Pulegone) 不得使用。」建議應放在「備註」,而非「使用限制」的欄位。
意見三:原第 ( 十 ) 類香料備註 1 之規範意旨
有關修正第 ( 十 ) 類香料備註內容,原備註一「下表品名欄所列之品項均不得添加於食品。天然來源帶入者,不在此限。」想確認該意思是否為表列之香料成分除天然來源者,不得用於食品?
意見四:標示相關疑義
修法後可能被解讀不允許 incidental additives 之存在、強制要展開成分標示
希望能和標示平台【「天然香料」之定義為何?其「天然香料」產品外包裝應如何標示?】之說明進行整合。
有關意見一之回復:
我國目前對於香料之管理除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 十 ) 類之香料單體外,參考國際規範,香料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 (FEMA) 、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之香料,則為我國准用之香料,且其添加於食品中時,僅限用為香料並得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以可達香料用途之最小添加量為限。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 十 ) 類香料備註之天然香料定義與現行管理一致,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odex) ,指由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之動、植物原料,以物理 ( 如蒸餾或溶劑萃取處理等 ) 、酵素或微生物方式,所取得之香料物質,包括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及未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
前述天然香料係指產品中提供香氣之成分,未包含產品中輔助香料產品加工、貯存、溶解、稀釋、增量、均勻分布或香氣呈現功能之其他成分。
編號 098 品名參採各界意見,調整為「天然香料」,爰不影響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現有之【天然香料】成分選項。
本部參酌各界建議,酌修編號 098 及香料備註相關規範文字。
有關意見二之回復:
奎寧:
修正前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合成香料單體奎寧,或自天然植物加工純化製得之奎寧皆非屬准用之食用香料,不得添加於食品;修正後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管理方式等同其他香料,如屬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 (FEMA) 、歐盟或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者,則為我國准用之香料。
奎寧成分如符合前述天然香料規範及定義,得屬天然香料。
胡薄荷酮:僅做格式調整,無論自天然來源純化或化學合成之胡薄荷酮不論法規修正前後,皆非准用。
其餘原備註表列之成分並非國際間准用之香料,按本標準為正面表列管理,自無須再於使用限制說明。
本部參酌各界建議,酌修編號 079 、編號 095 及香料備註相關規範文字。
有關意見三之回復:
原第 ( 十 ) 類香料備註 1 之規定,修正前後規範意旨不變,即香料不得針對該等物質進行純化,且其使用於飲料時,因天然來源帶入該等物質應符合所列限量標準。
有關意見四之回復: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 十 ) 類香料備註之天然香料定義與現行管理一致。
標示平台針對「天然香料」之定義將配合公告修整。
3
鎂使用限量修正
鎂的上限添加量由原 600 mg 突然改為 350 mg 是完全不合理的,現在所有的特定疾病配方大多都超過 ! 115 年就實施,不到一年緩衝時間,屆時所有病人都將面臨無產品可以使用。
本次針對鎂使用限量修正並未針對特殊營養食品,依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備註 2 ,特殊營養食品中所使用之營養添加劑,其用量標準得不受表列規定之限制。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營養素規格,應依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符合該辦法附表二之含量,或提出科學實證及食用安全性資料供審查。
本部參酌各界意見,酌予調整緩衝期。
4
棕櫚蠟使用規範
棕櫚蠟的限量於草案中為 500 mg/kg ,但 CODEX 的限量為 5000 mg/kg ,希望台灣法規能夠與國際調和,降低貿易屏障。
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dbs/gsfa/en/
意見未提及食品類別,惟草案中限量訂為 500 mg/kg 係為糖果與巧克力,故針對糖果與巧克力之使用限量,說明如下:修正棕櫚蠟於糖果與巧克力之使用限量係參考歐盟之規範,歐盟針對棕櫚蠟用於糖果與巧克力之限量為 50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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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2514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高視察(四)電話:(02)27878000轉7378(五)傳真:(02)2653106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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