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4 and 5 of "Regulations of Application to Be Exempt from or Pay by Stages of the Customs Duties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Equipments"
發布於 2019-05-20 截止於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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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經授能字第10804062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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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次修法僅名詞定義及裝置容量上修,對於原條文內容無實質變動且無影響申請人之權益。爰此預告時間縮短為14天。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 電話:(02)2772-1370#853。
(四) 傳真:02-277577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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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8年7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