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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of Approval for Fire Safety Appliances and Equipment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f Approval for Fire Safety Appliances and Equipment)

發布於  2026-10-08  截止於  202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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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 台內消字第115040212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

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蕭科員

(四)電話:02-81959233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lamy1994@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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