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tationary Source Air Pollutants"
發布於
2024-08-21
截止於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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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聯絡人:黃助理環境技術師。
(四) 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6。
(五) 傳真:(02)2381-064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彭啟明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4年1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環部空字第1131086295號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tationary Source Air Pollutant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10-24
綜整回應:
1.現行CEMS管理辦法第14條與第15條規定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1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得向主管機關報備降低測試頻率為每2日1次,提供抽取式監測設施校正情形良好者得放寬測試頻率之規定。
2.針對現址式監測設施使用校正器材(濾光片或氣體匣等)進行偏移測試者,為逐步接軌國際管制,並兼顧實際設置情形,本部採階段性加嚴管制作法,自109年CEMS管理辦法增加規定應每月進行1次標準氣體偏移測試確認,本次修法再次提高頻率為每週1次標準氣體偏移測試,以提供業者緩衝改善時間,並達到逐步加嚴管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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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環部空字第1131047745號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聯絡人:黃助理環境技術師。(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6。(五)傳真:(02)2381-064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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