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20-07-01
截止於
2020-08-31
討論(尚餘0 天)
4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301343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 j 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8000 轉 7378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 對照表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2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456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28
綜整回應: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4 條及第 2 條附表 1 、第 3 條附表 2 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修正內容建議
鑑別跟純度方式仍沿用“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該標準已非現況業界所使用之標準,建議參考國際標準或業界現況去修訂鑑別跟純度方式,不可沿用“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食藥署於 104 年 2 月 26 日亦發新聞稿:“食藥署將著手評估進一步修正有關二氧化碳來源規格之標準”,可參閱連結。 (https://www.mohw.gov.tw/cp-2641-21052-1.html)
本部於 109 年 7 月 1 日預告修正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主要為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規範訂定二氧化碳規格標準,並將訂定相應之規格檢驗方法,以確認二氧化碳產品符合規格標準。
訂定二氧化碳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 草案對照表)中,一氧化碳、非揮發性碳氫化合物、揮發性碳氫化合物、水分等未明確列出檢測的標準方法、檢測儀器、檢驗步驟及規範值 ( 僅寫通過試驗,如水分 ) ,使業者難以依循實為困擾,期望能明確列出,或是明確指出可參照哪個國家的標準規範 ( 標準名稱代號及版次…等 ) 。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衛福部說明
產品三專管理
如將專區管理設於材料單位,每次使用前再從材料單位運送至生產單位,因 CO2 氣瓶體積較大且重,廠區內運送不方便,請問可否直接於將專區管理設在生產現場 ?
請問專冊管理是否可以氣瓶支數為單位,記錄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 還是一定要記錄到使用於何產品 ? 須以重量為單位 ?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9 條之附表三第 6 點,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有關食品添加物之三專管理,如業者將二氧化碳放置於專區,不致造成作業人員誤用之虞,並指派一人負責管理,得有代理人,且食品添加物專冊紀錄係以特定檔名建立紙本或電子檔案,其中包含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及存量,則尚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ood Hygienic Practice (GHP) 」之專人、專冊、專區 ( 櫃 ) 規定,業者於符合上述規定之原則下,可依實際產製動線及作業流程,自主建立管理措施。另有關二氧化碳之使用量,業者可以壓力計或流量計,依容器大小及量表數值計算每次使用數量及庫存量。
其他
建議給予緩衝期,讓業者申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謝謝 !
本部將參採相關意見,適當調整施行日期,建請留意本部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343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