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3-22
截止於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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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國政眷服字第1060002443號
主 旨: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草案。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三、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 電話:(02)23116117#636533洪中校。
(四) 傳真:(02)85099118。
(五) 電子信箱:mnd@mnd.gov.tw。
部 長 馮世寬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2017-06-27
綜整回應:
一、為積極推動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本部於民國96年完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修正,將眷村文化保存納入條例立法目的。目前除了各地方政府依眷改條例選定之眷村文化保存區計13處,俟核准保存計畫後,有眷改基金核撥開辦費,並將土地連同建物無償撥用地方政府,後續維護管理則由地方政府負責。此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之眷村計有30處,應由本部編列預算負責維護管理。然囿於國防預算有限,大多數具文資身分之眷村已委託當地地方政府辦理維管或責成各軍司令部派員每日巡管並記錄備查,以避免建物再遭到恣意破壞。
二、草案第7條規定,本部於同意地方政府申請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即依計畫支付開辦費用,並不會影響內政部後續審查等值容積移轉作業。為使開辦費核撥有一致標準及作業準則,故明定在本部同意各地方政府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辦理撥付第一期開辦費。
三、感謝臺端對眷村文化保存之重視及反映寶貴意見,如有任何意見,仍請不吝賜教。
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草案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2443號主 旨: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草案。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規定。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二、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三、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三)電話:(02)23116117#636533洪中校。(四)傳真:(02)85099118。(五)電子信箱:mnd@mnd.gov.tw。部 長 馮世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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