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9-06-11
截止於
2019-08-12
討論(尚餘0 天)
2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衛授食字第 1081300738 號
主 旨: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 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8000 轉 7382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3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023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3-17
綜整回應:
108 年 6 月 11 日至 108 年 8 月 12 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4 條及第 2 條附表 1 、第 3 條附表 2 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衛福部說明
產品適用疑義
根據草案所定義的關華豆膠,其分子量為 5 萬到 8 百萬之間,所以關華豆膠經過半乳甘露聚糖酶進行酵素水解後,其分子量低於 2 萬以下,則是否不屬於草案所定義的食品添加物關華豆膠呢 ? 關於關華豆膠經過酵素水解的物質,目前市場稱為關華豆膠水解物,在美國、日本等國家皆以膳食纖維做管理,因為其已經改變關華豆膠本身作為食品添加物的特性,而分析該水解物的組成分,膳食纖維含量 80% 以上,糖類約 10% ,水分約 5% ;而關華豆膠本身源自於關華豆,而關華豆與膳食纖維皆仍為我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的原料,所以使用關華豆製成關華豆膠,再將關華豆膠水解製成膳食纖維,應該不屬於草案所定義的食品添加物;所以建請貴單位,是否能在關華豆膠的定義中,明確定義:「經過水解致使分子量低於 2 萬 ( 或 5 萬 ) 以下者,不在此範疇。」等之類詞句呢 ?
本次預告草案之「關華豆膠」規格標準之定義,述明其係以「關華豆之種子經破碎、去除胚芽、胚乳經脫殼及篩分後,可得到磨碎胚乳 ( 天然關華豆膠 ) ,亦可能為控制微生物數量再經乙醇或異丙醇清洗」,並未包含酵素水解處理。案內所詢,倘產品係以關華豆膠再經半乳甘露聚糖酶等酵素水解處理之物質,非屬本次預告草案之「關華豆膠」。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衛福部說明
其他
此修正草案將果膠與關華豆膠等食品原料列為食品添加物,意味著未來原料供應廠商需執行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申請,取得食品添加物證書後,才可用於食品。
目前規劃的施行日期為 109.07.01 ,且 貴單位需待法規公告後才受理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申請,時間上僅剩不到一年可執行,且若供應商無法順利取得許可證,將使下游廠商面臨斷料窘境。
基於上述因素,建請 貴單位考慮將施行日期規範文字修改為「發布日期後一年施行。」等之類詞句
讓原料供應商及下游業者有時間可以因應
謝謝
本部將參採相關意見,適當調整施行日期,建請留意本部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738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82(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