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42 and 43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發布於
2021-03-16
截止於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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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台內民字第 1100221585 號
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6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33 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 https://www.moi.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6 樓
( 三 ) 電話: 02-23565919
( 四 ) 傳真: 02-23566217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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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6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台內民字第1100221841號;中選法字第11000008261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42 and 43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6-02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間,有2位民眾留言建議,茲就參採情形說明如下:
一、針對匿名民眾留言提及將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俾利大眾監督等意見,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本部前於110年3月25日將上開意見轉知法務部本其權責研議辦理,該部於同年4月6日函復意見略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已能供民眾查閱,且倘經查核有故意申報不實並經處罰確定者,依同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網路,應已可有效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狀況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是否須將上開申報人之財產資料予以公告,該部將通盤檢討研議。
二、針對Ming先生(小姐)建議兩項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應明確規範禁止利用民主機制危害社會秩序,或針對特定政黨或團體持不同意見者惡意挑撥等行為之意見,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刑法第310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等條文,對於選舉、罷免活動期間及一般期間散布不實訊息者,已定有處罰規定,相關機關依權責將持續檢討現行法制規範,以完善民主防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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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台內民字第1100221585號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三)電話:02-23565919(四)傳真:02-2356621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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