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edical Device Product Items That May Be Sold by Vending Machines and the Matters That Shall Be Complied with"
發布於 2021-03-24 截止於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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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衛授食字第10916126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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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得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醫療器材種類及其販售之應遵循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八條。
三、「得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醫療器材種類及其販售之應遵循事項」草案如附件。
四、原已核准設立之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無須重新提出申請,惟仍應符合本草案之應遵循事項。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29。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郵:[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得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醫療器材種類及其販售之應遵循事項草案
一、本事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醫療器材商(藥局)得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附表所列之醫療器材種類。
三、醫療器材商(藥局)申請於非登記之處所,以自動販賣機販賣醫療器材,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 自動販賣機設置地點、設置期間及販賣醫療器材種類之列冊。
(二) 自動販賣機設置地點所屬業主之同意書及同意設置期限。
(三) 自動販賣機具溫溼度控制功能之佐證資料。但設置地點位於室內者,免附。
四、醫療器材商(藥局)依前點申請以自動販賣機販賣醫療器材,其登記事項如下;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一) 自動販賣機設置地點。
(二) 販賣之醫療器材種類。
五、醫療器材商(藥局)經核准以自動販賣機販賣醫療器材者,應依其登記事項為之,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 自動販賣機外觀應標示核准登記醫療器材商(藥局)之許可執照字號、名稱、地址及服務專線。如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得知販賣之醫療器材產品資訊者,應於機身標示該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英文品名、許可證持有醫療器材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等資訊。
(二) 醫療器材商(藥局)停業、歇業,或設置地點所屬業主同意設置期限屆至時,已設置之自動販賣機,應移除外觀標示及其全部醫療器材,並檢附佐證資料,向原核准之醫療器材商(藥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附表
得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醫療器材種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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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6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