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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5條之6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6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Building Permit and Fishing License of Fishing Vessel"

發布於  2022-11-14  截止於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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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農漁字第111133683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次修正係開放以總噸位未滿100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汰建資格,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未滿200之漁船,得以跨洋區不同組別漁船補足汰舊噸數,增加作業彈性並有助於縮減我國太平洋小釣船隊規模,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電話:(02)23835819。

(四)傳真:(02)233273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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