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8, 45 and 47 of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tandards for Foreigners Undertaking the Jobs Specified under Subparagraph 1 to 6, Paragraph 1,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18-01-05 截止於 2018-03-06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 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605210011號 |
||||||||||||
|---|---|---|---|---|---|---|---|---|---|---|---|---|---|
|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符合行政法人聘僱外國人擔任運動教練工作及現今藝術演出場地多元等社會發展需求,爰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格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電話:02-89956180。 (四) 傳真:02-8995619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美珠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意見表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