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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4 and 16 of "Regulations on Permitting Private Legal Person Who Purchases a House for Residential"

發布於  2024-04-29  截止於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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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2267號

主  旨:預告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5項。

三、「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陳聘用研究員

(四)電話:02-23565250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為落實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立法意旨,俾利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落實居住正義之重要事項,且為解決現行實務執行時所產生爭議,並有即刻透過修正相關規定之急迫性,故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5日。

 

部  長 林右昌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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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5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2565號

內政部令: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4 and 16 of "Regulations on Permitting Private Legal Person Who Purchases a House for Residential"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4-05-15

留言民眾:LEE

為避免私法人以作宿舍為由,大量買受住宅,行囤房之實,爰於許可辦法第4條明定私法人申請戶數及已買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故私法人得申請買受之戶數,除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外,尚需扣除已取得住宅戶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立法意旨相符。復考量宿舍樣態眾多包含單身宿舍、眷屬宿舍等類型,則私法人買受住宅應提供何種宿舍類型供員工使用,尚屬私法人使用管理範疇。所建議事項本部將審慎納入後續研議考量,以精進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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