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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Labeling Regulations on Country of Origin of Food Served by Catering Industry That Contains Pork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ig"

發布於 2020-08-31 截止於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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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831
衛授食字第1091302691

主  旨: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1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4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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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abeling Regulations on Country of Origin of Food That Contains Pork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ig and Is Served by Catering Industry"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9-23

綜整回應:

示意圖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本草案於109831日至10997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原料原產地

草案第2

  • 請問餐廳有用火腿製作三明治,需要標示出火腿裡的豬肉原產地嗎?
  1. 各式餐廳、自助餐飲業、筵席餐廳、速食業、攤販業、觀光飯店等餐飲店,及中央廚房、團膳工廠、各級學校廚房等皆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如使用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皆需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2. 標示方式可以菜單或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之。

包材變更標示緩衝期

 

  • 包材數量庫存較多,是否可延遲生效期,以便廠商準備標籤及消耗現有標籤庫存呢?
  1.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標示方式,可以菜單或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之。
  2. 如為包裝食品,考量需印製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另以黏貼、打印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惟其必須確保該標示不脫落或不易換貼。

評論期

 

  • 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和超過30個月齡美牛的草案公告期間合法嗎? 所有的草案全部都只有短短的七天可以表達意見,明顯違反此函要求的60天限制。這樣是民主國家應該要有的行為嗎?

依據行政院1059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略以,「如有情況特殊,有訂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訂較短期間」。本案國家整體政策已確定,如法規未先公告確定之下,無法據以輔導業者、進行宣導或規劃相關因應措施。目前至11011日僅剩不到4個月,為給予業者或地方政府足夠準備時間,故縮短預告期。

綜合提問

 

  • 國軍要不要吃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 學校生鮮及加工食材禁止使用含多巴胺的美豬,可否說明如何檢驗及罰則?幼兒園是否管制?

110年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軍團膳、各級學校廚房團膳等如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皆應以菜單、或插()牌揭露其原料原產地

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豬脂應標示

草案第2

  • 應以飼養地標示而非屠宰地。
  •  

示意圖

  1. 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來源之原產地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
  2. 豬肉原產地標示以清楚標示為目標 ,經與食品產業溝通後已納入豬脂標示規範。

標示方式

 

  • 是否可以將全部原產地標示。不以勾選或貼黏方式。因為貼黏跟勾選針對冷凍食品,其實也很有可能脫落。

仍應如實標示不同批次之各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之來源國,可以一次印製但須以圈選或勾選等方式,予以區別每批次實際使用豬肉來源國。

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

 

  • 建議標示是否有含瘦肉精
  • 需標示豬肉原產地和瘦肉精含量。
  •  
  • 可以改成「含」或「不含」萊克多巴胺。
  • 請強制要求標示豬肉製品中萊克多巴胺的含量。
  • 強烈要求標示原物料產地及原物料萊克多巴胺含量
  • 請明確標示豬肉製品中萊克多巴胺的含量!含量可以用區間表示,或直接選擇零檢出的豬隻再加工,標示清楚。

我國已訂有萊克多巴胺於豬產品的最大殘留容許量,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確認自己使用豬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並清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提供民眾選擇。

 

檢驗萊克多巴胺含量

 

  • 業者怎麼會知道自己進口的美豬量有多少瘦肉精的問題?賣去下游業者也沒有人知道量有多少。說檢測會增加成本根本是假議題,因為所有的肉品進關都需要TFDA邊境查驗跟抽檢,只要把美國近來的豬肉改成逐批檢驗萊克多巴胺含量,甚至政府自己都可以送檢,超標就退運,然後檢測完的數據應該要直接隨著給下游廠商,告知這批豬肉的瘦肉精平均含量,給民眾參考,才能保障人民吃跟知的權利!

  1.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理法規定,訂有標示規定、衛生標準、查驗及稽查等管理機制。
  2. 為確保國人能吃到安全無虞的進口豬肉、牛肉,政府會持續採取有效且嚴謹的管制措施,通過源頭管理、輸入邊境檢疫與查驗,以及國內市場稽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與資訊揭露。
  3. 為因應明年度美國牛肉及豬肉於擴大開放輸入,110年亦會將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加入專案執行重點,亦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列為重點稽查事項。
  4. 同時持續執行市售肉類產品動物用藥之抽驗,並將豬肉及牛肉產品列為重點抽驗品項。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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