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Soy Sauce Products"

發布於 2017-10-16 截止於 2017-12-15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16
衛授食字第1061301965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081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4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2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1016日至121 5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醬油衍生產品或以本規定之醬油產品為原料之一之標示方式

  • 請問以醬油為原料成分之一,再添加其他原料製造成的商品(如醬油膏.醬油炒飯.醬油拉麵等)在品名或成分標示上,需強制依照此規範標示嗎?
  • 草案第二點:本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之原料,以本規定所列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
  • 以本規定所指醬油產品再添加黏稠劑或其他原料等製成的衍生產品,如醬油膏、沾醬類產品非為本規定草案規範對象。
  • 另以本規定之○○醬油作為產品內容物原料之一者,該內容物名稱得標示為○○醬油(例如釀造醬油或水解醬油、醬油(不標示醬油類別),或依其所含原料如實展開標示(脫脂大豆、水、鹽…..)。
  • 以醬油醪加入動物性蛋白質如魚、貝、肉、海鮮等發酵之產品、以本規定之醬油加魚露製成的產品皆非本規定規範之對象;另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前開產品之品名應與其本質、用法、用途具關聯性。

本規定適用範圍

  • 有一種醬油是在醬油醪加入魚、貝、肉、海鮮一起發酵的醬油,其絕對是純釀造,其總氮量應該也是爆表,請問要標示成什麼醬油? 標示為『混合醬油』? 可是我沒有混合兩種醬油啊?
  • 另外還有醬油加魚露的,我是要標示為『魚露』還是『混合醬油』? 比例界線為何? 超過多少為魚露,多少為醬油。

問答集

  • 可能需有類似問答集的文件協助定義
  •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標示醬油原汁比、稀釋比

 

  • 請標示原汁比、稀釋比:請跟果汁標示或跟純巧可力濃度一樣!原汁幾%就標示幾%,讓敢賣『生醬油』、『純原汁』、『真生抽』、『無添加』的醬油業者,可以明顯顯示出產品差異。而且也不是100%的醬油原汁才好吃,沒兩三下的功夫,這種純醬油還真不會用。標示出原汁比,也方便讓消費者瞭解醬油廠商的等級分類為何? 這反而能讓消費者不用苦記什麼秋、夏、春、冬還是菊、竹、蘭,可以直接從原汁比就可以知道醬油等級的差異。我是很欣賞敢賣原汁醬油的業者啦,只是一般民眾真的無法從現有包裝標示來分別差異。
  • 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係以製程做醬油類別之分類,並規範醬油產品依其製程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已明確顯示產品差異,消費者可依個別的需求來選購。
  • 另食品之標示宣稱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倘產品宣稱『純原汁』、『無添加』應與事實相符, 否則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

標示生醬油或醬液提供廠商,以及醬油代工廠商

  • 請標示生醬油或醬液提供廠商,以及醬油代工廠商:現在只有醬油代工廠商在幾家廠商有落實標示。但現在可沒有一家敢標示生醬油或醬液原料提供廠商,即使明明有使用他廠的釀造生醬油或醬液。
  • 食安法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另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製造廠商指製造、加工、調配成終產品之廠商,為管理一致,醬油產品與其他產品皆依上開規定標示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某些定義需更明確

  • 草案某些地方定義需再更明確,否則業者不易執行
  •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刪除釀造醬油的總氮及果糖酸規定

  • 為何只有釀造醬油有總氮及果糖酸的規範,既然是標示規定,納入品質規範的合理性要審思,其他類型的醬油確無,管理如何一致,建議刪除釀造醬油的總氮及果糖酸規定。
  • 考量食品標示規範非屬品質規範,並衡酌包裝醬油係以其製程作為標示之規範,及法規規範的一致性,將審慎評估所提意見。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