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Soy Sauce Products"
發布於
2017-10-16
截止於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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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301965 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41 。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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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2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06 年 10 月 16 日至 12 月 1 5 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 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醬油衍生產品或以本規定之醬油產品為原料之一之標示方式
請問以醬油為原料成分之一,再添加其他原料製造成的商品(如醬油膏.醬油炒飯.醬油拉麵等)在品名或成分標示上,需強制依照此規範標示嗎?
草案第二點:本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之原料,以本規定所列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
以本規定所指醬油產品再添加黏稠劑或其他原料等製成的衍生產品,如醬油膏、沾醬類產品非為本規定草案規範對象。
另以本規定之○○醬油作為產品內容物原料之一者,該內容物名稱得標示為○○醬油(例如釀造醬油或水解醬油、醬油(不標示醬油類別),或依其所含原料如實展開標示(脫脂大豆、水、鹽…..)。
以醬油醪加入動物性蛋白質如魚、貝、肉、海鮮等發酵之產品、以本規定之醬油加魚露製成的產品皆非本規定規範之對象;另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前開產品之品名應與其本質、用法、用途具關聯性。
本規定適用範圍
有一種醬油是在醬油醪加入魚、貝、肉、海鮮一起發酵的醬油,其絕對是純釀造,其總氮量應該也是爆表,請問要標示成什麼醬油? 標示為『混合醬油』? 可是我沒有混合兩種醬油啊?
另外還有醬油加魚露的,我是要標示為『魚露』還是『混合醬油』? 比例界線為何? 超過多少為魚露,多少為醬油。
問答集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 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標示醬油原汁比、稀釋比
請標示原汁比、稀釋比:請跟果汁標示或跟純巧可力濃度一樣!原汁幾%就標示幾%,讓敢賣『生醬油』、『純原汁』、『真生抽』、『無添加』的醬油業者,可以明顯顯示出產品差異。而且也不是100%的醬油原汁才好吃,沒兩三下的功夫,這種純醬油還真不會用。標示出原汁比,也方便讓消費者瞭解醬油廠商的等級分類為何? 這反而能讓消費者不用苦記什麼秋、夏、春、冬還是菊、竹、蘭,可以直接從原汁比就可以知道醬油等級的差異。我是很欣賞敢賣原汁醬油的業者啦,只是一般民眾真的無法從現有包裝標示來分別差異。
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係以製程做醬油類別之分類,並規範醬油產品依其製程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已明確顯示產品差異,消費者可依個別的需求來選購。
另食品之標示宣稱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倘產品宣稱『純原汁』、『無添加』應與事實相符, 否則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
標示生醬油或醬液提供廠商,以及醬油代工廠商
請標示生醬油或醬液提供廠商,以及醬油代工廠商:現在只有醬油代工廠商在幾家廠商有落實標示。但現在可沒有一家敢標示生醬油或醬液原料提供廠商,即使明明有使用他廠的釀造生醬油或醬液。
食安法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另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製造廠商指製造、加工、調配成終產品之廠商,為管理一致,醬油產品與其他產品皆依上開規定標示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某些定義需更明確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刪除釀造醬油的總氮及果糖酸規定
為何只有釀造醬油有總氮及果糖酸的規範,既然是標示規定,納入品質規範的合理性要審思,其他類型的醬油確無,管理如何一致,建議刪除釀造醬油的總氮及果糖酸規定。
考量食品標示規範非屬品質規範,並衡酌包裝醬油係以其製程作為標示之規範,及法規規範的一致性,將審慎評估所提意見。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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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301965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1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41。(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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