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時間
0
天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1965號 |
---|---|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1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41。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28
本草案於106年10月16日至12月1 5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
留言內容 |
回復說明 |
---|---|---|
醬油衍生產品或以本規定之醬油產品為原料之一之標示方式 |
|
|
本規定適用範圍 |
|
|
|
||
問答集 |
|
|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
留言內容 |
回復說明 |
---|---|---|
標示醬油原汁比、稀釋比
|
|
|
標示生醬油或醬液提供廠商,以及醬油代工廠商 |
|
|
某些定義需更明確 |
|
|
刪除釀造醬油的總氮及果糖酸規定 |
|
|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